破产程序下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没有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0 11:42:41 205 人看过

我国现行破产法扩展了破产程序的范围,将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均纳入破产程序。不同的程序下,未申报债权能否继续主张权利存在不同处理结果。

在重整与和解程序中,法律均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与和解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或者和解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或者和解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或者和解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在破产清算程序下,基于破产清算程序对破产债权的强制消灭效力,在财产分配完毕后,也就随之终结破产程序,破产人所有未清偿的债务已经随之消灭,未申报债权人此时也不能再主张自己的债权。即使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又新发现了破产人的其他财产,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但因为破产法同时明确规定了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这样即使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又新发现了破产人的其他财产,未申报债权人仍然没有机会主张自己未申报的权利。因此,在破产清算程序下,未申报的债权权利人已经没有机会再主张权利得到清偿。

一种特别的例外情况是,破产财产或者新发现的财产在清偿各种破产债权后还有剩余的情况下,未申报债权人能否对剩余财产主张权利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与非破产程序中存在剩余财产的情况有相似之处,两种情况的处理规则应当一致。具体处理规则在下文讨论。

破产程序启动法人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方法是怎样的

破产程序启动,债权人需要在接到清算组的通知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申报时债权人应当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果未接到清算组通知的,则应当自清算组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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