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2)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3)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二、办理材料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收复印件
内容包括:举办活动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场地设施搭建拆卸运输方案
加盖地文物主管部门公章
清楚显示历史建筑及周边现状情况
按规定填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往网上办事大厅递交相关电子文档,进行网上申请;
2.受理。窗口人员对电子材料进行初审作出受理决定;
3.审批。按照部门内部审批流程对材料进行审批;
4.办结通知。审批完成后窗口通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核查,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兴宁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保护方案审批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兴宁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审批批复》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兴宁市公共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年)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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