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6:01:06 324 人看过

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1月23日起施行,2013年,为帮助司法人员和公众正确理解《解释》的精神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些地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现象比较突出,绝大多数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已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要受害人《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移送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涉嫌犯罪案件,加大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打击力度。各级法院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认真落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截至2012年12月,各级人民法院新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152件,审结134件,依法判处罪犯120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刑法有关规定在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一)有关术语的含义需要进一步界定,如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劳动者劳动报酬”等,而“被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拒不支付”(2)定罪量刑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如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的“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3)其他相关问题也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如从宽处理、单位犯罪等

为更好地落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了解释的制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反复深入研究论证,起草工作已经完成。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标准,主要针对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单位犯罪等问题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促进社会和谐

Q:请谈谈《解释》的主要内容

A:解释共有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具体含义;二是界定了“以转移财产、逃逸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标准;三是明确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标准,特别规定了行为人逃匿案件中“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内涵,以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四是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对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标准进行了说明;五是明确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从宽处罚,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第六,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范围和单位犯罪问题:请谈谈《解释》中关于“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规定。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该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劳动报酬’。”需要指出的是,该条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限定为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劳动报酬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工资性收入为基础的;但是,劳动报酬不是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属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行立法的目的是加强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劳动者的保护。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动报酬争议,应当通过民事程序解决

问:请谈谈《解释》中关于“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不予支付”的规定

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拒不支付”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根据《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第四条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支付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决定等文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仍不按期支付的,但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知道责令支付或者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从司法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都是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实施的,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当肇事者逃逸藏匿时,如何责令政府相关部门赔付,是具体办案部门面临的问题。一般认为这一点应该说清楚。根据《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逃逸,无法向本人、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庭成员或者单位的收受人交付支付令的,有关部门在行为人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张贴支付指令,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的,应认定为“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问:请谈谈《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解释》的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7日 04: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报酬相关文章
  • 最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法律相关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
    2023-05-01
    7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商标法修改决定)已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3、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4、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5、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6、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7、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8、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9、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2023-06-06
    35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犯罪行为,现就《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决定》第九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构成商业受贿罪。实施《决定》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
    2023-06-11
    35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6日起施行。200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为依法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第二条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项、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是指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第三条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
    2023-06-11
    292人看过
  •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等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9〕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为了依法惩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情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一、将《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刑法第一百二十
    2023-06-08
    9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号】法函[2003]46号【颁布时间】2003.09.09【实施时间】2003.09.09【效力属性】有效【效力说明】【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你部2002年12月15日对我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六条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规定》第五十六条不适用于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该类企业破产案件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发(1997)10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根据相关规定向破产企业职工发放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后,不再就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予以补偿。二、《规定》第五十六条中“依法或者依
    2023-06-09
    486人看过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一、物业管理部分(一)关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对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以下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的业主委员会为合法的社团法人,代表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第二种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建筑物规划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及物业管理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即认为业主委员会对某些业主权利享有诉权。第三种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依法针对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等事项进行监督,不能取代全体业主以民事权利主体的身份直接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我们认为,业主维护自身的民事权利,一般应通过代表人诉讼制度来进行,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
    2023-12-26
    23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容有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责任主体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第二条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
    2024-02-02
    260人看过
  •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第四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
    2024-03-18
    189人看过
  • 有关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
    答复如下:一、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不服,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2.国务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也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三、劳动争议当事人按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或者仲裁机关的仲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办理。在执行中,对于企业拒绝给职工安排工作并且不发工资或者不
    2023-07-08
    444人看过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释[1998]30号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为了正确执行该解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1999年1月6日第1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1998年12月23日以后正在审理的非法出版物一审刑事案件,一律适用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未达到最低数额标准的,如果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准许撤诉;如果检察院不要求撤回起诉,应当依法宣告无罪。二、1998年12月23日以前一审已经作出有罪判决,1998年12月23日以后正在进行二审的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如果未达到解释规定的最低数额标准,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意见处理。三、1998年12月2
    2023-06-11
    17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前遗留案件的审理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2年10月21日,最高法院研究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2)法刑字第24号请示收悉。关于1979年12月31日以前立案受理,至今尚未判决的公诉刑事案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起诉,还是按照刑事诉讼法实施前的办案程序,由公安机关起诉的问题,经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公安部预审局共同研究,我们的意见如下:一、虽然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曾规定仍按照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的办案程序办理,但是,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又规定1980年底以前,全国各地要逐步全面实施刑事诉讼法。因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现在审理这类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起诉并出庭支持公诉。但由于这种过去遗留的老大难案件从前是由公安机关承办的,现在可能会发生退回补充侦查等问题,因此应由公安机关承担这类实
    2023-06-11
    93人看过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买卖双方的民事合同关系进行了明确界定。新建商品房和公房使用权的转让不适用于此解答。针对未经共有人同意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根据不同情况,合同的效力也有所不同。如果权利登记只有出卖人一人,合同有效,但若买受人恶意串通则无效;如果权利登记为数人,且未获追认,合同无效,除非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二、关于房屋所有权转让与合同成效期房限转政策明确,即使一方未取得所有权证,其转让合同也可能有效,因为债权转让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至于未使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约的情况,只要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合同包含主要内容,该合同就应视为成立且有效。如果出现预期违约或实际违约,且合同无其他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并索赔损失。三、买卖合同的履行与房屋质量责任关于买卖合同的履行,出卖人未能自动履行
    2024-01-22
    5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为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依法保护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第二条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
    2023-04-23
    149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根据与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得其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 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 (1)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 更多>

    #劳动报酬
    相关咨询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解释r最高人民法院rrr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rrr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解释》已于2013年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rrr最高人民法院rr2013年1月16日rrrr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的问题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9
      最高法院的批复是司法解释。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r(法发〔1997〕15号1997年6月23日发布施行)r第九条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9-30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5
      第4条第4项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犯罪案件适用调查和强制措施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28
      对于被采取调查和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巳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坦白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一般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坦白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3)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