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顿某某、于某某、杨某均系自外地来北京谋生的农民工,三人均与郭某口头约定了劳动协议。然而,令三人没想到的是,郭某屡次拖欠工资并有意躲闪。三人气愤不过,便使用暴力手段将郭某拘禁,并对其进行殴打。近日,被告人顿某某、于某某、杨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据了解,被告人顿某某、于某某、杨某均系被害人郭某工程施工队的成员。2009年3月至11月,三人所在的施工队在北京市昌平区东三旗盖了四栋小楼。但事后郭某并没有给三人结算工资,并以房主未给工程款为由推卸债务责任,随后就消失不见了。三人找到房主,房主告诉他们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是郭某有意不给工资,随激起了三人的强烈愤怒。后来经过多方打听,三人打听到郭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承包了一个工程。2010年1月4日,三人驾车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黑石头村某工地,采取暴力方式将郭某带至昌平某地,并对其进行殴打,随后又将其带至河北省高碑店。当晚11时许,三人被抓获。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顿某某、于某某、杨某为索要劳动报酬非法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强制,使被害人失去人身自由,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三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故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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