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车辆过户不换车牌号是可以的。车辆信息变更后,只会重新制作车辆行驶证并在车辆登记证中变更一栏进行备注,同时车牌号仍沿用原车牌。车辆和牌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夫妻之间的变更车辆所有人并不属于车辆过户,而只是简单的车辆变更信息。
夫妻离婚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分析如下: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若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夫妻离婚后房产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分割
被告李*明(化名),男,59岁,系某厂退休工人。
[案情]
2001年7月,原、被告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到居住地某市A区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对于子女及财产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将位于A区A小区10号楼342室房产分割给被告,被告给原告110000元钱。民政部门按《婚姻登记管理条理》的有关规定,给原、被告办理了离婚手续。原、被告拿到离婚证后,被告于2001年8月底将342室房让更为自己的名字。原、被告在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前半个月,在B区与他人签订了房地产经纪合同,购买坐落于B区某小区50号楼262室的房子,成交金额为130000元,原告当时交购房定金12000元,房产部门于2001年8月初给原告发了房产权证。原告以离婚后发现A区B小区一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为由,于2002年7月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此处住房。
在审理中:
原告诉称,双方由于感情不和于2001年7月初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后发现以被告名义在A区B小区购买的一处民政房屋没有分割,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经与被告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管理条理》有关规定,原告无权提起诉讼。原告讲离婚后在B小区发现有一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这不是事实,购此房时用了原告的工龄年限,因此少拿了些钱,这件事原告是知道的,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原告对此房没有争议,这处房子在离婚时已经分割完了。离婚协议中女方财产归女方,男方财产归男方所有,其中包括了这所房子,不同意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所要分割的该处房产归被告所有,并要求分割我们位于B区的共同房产。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对查明的事实出现了如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保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重新分割原、被告离婚前位于A区B小区的那一处未分割的房产,因为该房产是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特殊约定此房归一方所有,不管原、被告在离婚时是否对民政部门讲明了有几处房产,此房产应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现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分割此房产,关于被告所提分割在B区的房产问题,因此处房产是在双方离婚后才发给原告房产证,故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支持被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争执的A区B小区的房产,在被告与单位签订公有住房(成本价)出售协议书,原告单位给被告所在单位出具了夫妻工龄证明表,因此被告少交了按工龄系数应折扣的钱,此处房子在参加房改时,原、被告尚未解除夫妻婚姻关系,因此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将此房遗漏,故应重新分割此房产。关于被告要求分割B区房产的问题,虽该房的房产权证是在双方离婚后才发给了原告,但因该处房产是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签订购买房产的经纪合同,虽然当时原告交了12000元购房定金,但这时原、被告合法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原、被告购房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也应予以分割。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在协议的情况下解除夫妻关系的,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治原则的体现,原告承认被告在房改购A区B小区房子时用了自己的工龄年限,而且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只有双方当事人对子女、财产及债务等事项达成协议后,婚姻登记机关才能发给当事人离婚证,这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原、被告对于自己采取什么样的形式离婚,这是双方当事人对选择权的体现,本案原、被告离婚时选择的是行政程序,而不是法律程序,且在原、被告离婚时不存在被告隐瞒或隐藏该处房产(B小区房产)的情形,而且原告对被告购B小区房子时用了自己的工龄情况是知道的,只是在离婚时对该处房产没有争议。即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对该处房产已自行分割完毕,对于原告这一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并应驳回原告要求重新分割该处房产的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要求重新分割在B区房产的问题,因原告在本诉中没有涉及此问题,被告对此问题又未提出反诉,故法院对被告所提此问题不应同案处理。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夫妻离婚后,车辆过户是否需要更换车牌号?
346人看过
-
夫妻离婚后车辆过户要换车牌号吗
421人看过
-
夫妻车辆过户:更换车牌
63人看过
-
夫妻离婚车辆过户号牌变更吗
353人看过
-
离婚后车辆的号牌可以过户吗
379人看过
-
车辆过户是否可以不换牌照
369人看过
-
车辆过户是否可以不换牌照海南在线咨询 2023-04-25符合规定的汽车是可以不用换牌照的。 第一、车主要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是注销登记后的一年内向车管所提出申请。 第二、新车的所有者必须要对之前的旧车拥有超过一年的使用权。 第三、如果原车主之前有过一些道路交通违章行为或者是交通事故还未处理的话,是必须要处理完毕的,不然是无法继续申请使用原车牌号的。第四、原车牌可以由原车主使用到新车上,也可以继续使用在二手车上,但是不能用于其他人的使用。 《机动车登记规定
-
夫妻过户车辆能换车牌吗福建在线咨询 2023-05-26一、夫妻过户车辆能换车牌吗 可以。有些夫妻之间过户想重新选一个自己心仪的号,那这样情况就属于个人之间正常过户了;如果是夫妻之间不想更换车牌号,且车辆和牌照都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那么夫妻之间的变更车辆所有人并不属于车辆过户,而只是简单的车辆变更信息,可以去车管所办理财产变更手续,连车带牌一起转移给对方。 二、汽车过户所需材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现机动车所有人
-
车过户可不可以不换车牌号码安徽在线咨询 2023-02-15车辆可以申请办理过户手 续,车牌是不允许办理过户的。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需车辆之前违章处理完毕,车检合格。《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
夫妻两人离婚可以换车牌号吗?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151、如果是车辆已经在车管所登记注册了,那么选定的车牌号不可以更改。 2、如果只是在选号阶段,没有中意的是可以更换下一批的,重新选择的。 3、新车到车管所上牌,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在挂牌摇号时,是摇出多个号码,之后你再从其中选出你中意的号码,若是没有中意号码,可以放弃此次,再次摇号。 4、如果确认的号码牌后,还想更换车牌,则需要去车管所办理相关手续。扩展资料: 一、识别车辆假牌套牌的技巧: 1、从号牌
-
车过户可以不换车牌号码吗河北在线咨询 2023-05-08车辆可以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车牌是不允许办理过户的。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需车辆之前违章处理完毕,车检合格。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