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它克服了法官干预带来的弊端。书记员不是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没有发言权,在庭审前的介入不会导致庭审前的裁定问题;此外,书记员无权围绕证据主持举证、质证和认证,因此他主持的审前证据交换只是一种程序性操作,不会导致准备行为和审判行为界限的模糊,预审准备程序和审判程序。此外,由书记员主持审前准备程序,不仅可以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还可以将新模式下的“审前会议+庭审”与一步庭审模式下的“多场庭审”区分开来。二是发挥法院对审前准备程序的监督指导作用。仅就审前准备程序的监督指导作用而言,书记员的作用实际上与法官的作用并无区别。因为这个阶段的监督指导只是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对当事人诉讼观念的指导,书记员在审前准备程序中的作用有三个方面:
(1)书记员对诉讼和辩护审判方式改革目标和运作的恰当解读,可以使当事人改变诉讼观念和行为方式增强法律意识,为了达到良好的普法教育效果,书记员对审前准备程序的作用以及不遵守该程序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阐述,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审前准备程序阻碍诉讼进程
(3)书记员制作的审前准备程序记录可以很好地概括诉讼的焦点,使当事人和法官在审判前对案件有更全面的了解,并能在试验中有针对性地做好充分的试验准备。(4)达到培训图书馆员的效果,而文员完全胜任这项工作。目前,我国一些法院正在进行书记员与法官分开挂牌的改革,但这项改革尚未普及。目前,中国绝大多数职员都是政法专业的大学或本科毕业生。他们对法律,尤其是程序法有一定的了解。他们精通业务,熟悉法院工作程序,因此,他完全有能力主持审前准备程序,通过主持审前准备程序,他对整个案件有了更全面的了解。一方面,它有助于当前的庭审计算机记录,另一方面,它也防止了现有的书记员放弃商业理论,只从事事务性工作,如装订文件和记录。虽然审前准备程序是一种准备行为,而不是审判行为,但它也可能涉及一些需要法院在现阶段作出裁决的事项,例如增加当事人、对当事人故意拖延的合理程序的制裁、对当事人故意拖延的审前准备程序的制裁、以及,书记员可以提交合议庭依法裁定
已经建立了审前证据交换制度,并需要一定的配套设施。证据权丧失制度是审前证据交换制度的一项配套制度。证据权的丧失不仅受到我国诉讼水平现实的限制,还受到现行法律规定的约束。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持否定态度。然而,审前证据交换和证据权丧失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可分割,以下将详细讨论证据权的丧失——审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支撑体系。所谓证据权的丧失,是指当事人丧失出示证据的权利。如果在证据缺失方面没有突破,审前证据交换的功能就会受到限制,无法发挥作用。一方面,双方不能有效地交换证据,不了解对方攻击和防御的方法和手段。另一方面,质证、认证等方面的证据也无法确定完成。审前证据交换制度只能失败。因此,证据遗失与审前证据交换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如果没有证据丢失支持系统的实施,所谓的证据交换只能是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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