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别清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09:14:51 93 人看过

特别清算,是指清算执行中出现显著的障碍或公司债务超过资产有疑问时,经法院命令而开始清算的特别程序,法院可依债权人或清算人或股东的申请或直接依职权命令公司开始特别清算。在清算中,法院起直接监督干涉作用。债权人也积极参与其中,召开债权人会议,选任监理人监督清算过程等。

特别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程序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公司法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就会出现债

权人不能足额受偿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保护原则和民事权利处分原则,除

债权人同意和经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程序,任何人无权全部或者部分剥夺债权人对债

权的受偿权。也就是说,在债权人非自愿的情况下,清算组无权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足

额受偿。只有人民法院的破产还债程序,才有权免除或部分免除公司对债权人的还债义

务;并且也只有通过破产还债程序,才能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受偿。如果在公司

资不抵债时,清算组不履行申请公司破产还债的义务,又不能足额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便构成对债权人财产权利的侵犯。

在公司特别清算过程中,当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特别清算程序无法

继续进行时,是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还是由法院依职权宣告公司破

产,从而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对此,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规定由法院依职权宣告公司

破产。笔者认为,我国内地的公司清算制度与台湾地区的公司清算制度,在法律规定上

有很大的不同,对法院在特别清算中权力的规定也不相同,因此,内地公司特别清算

中,当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不宜由法院依职权宣告公司破产,而应当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由清算组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这是因为,依

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的特别清算,法院只负责对清算程序是否启动、是否终止

和终结进行审查,并指定清算组成员。法院并不介入具体清算过程,对被清算公司是否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并不了解,没有依职权宣告公司破产的基础。在公司特别清算

中,清算组是按照普通清算的程序进行清算的,清算组在清算中有很大的独立性,对被

清算公司的财产情况也比较了解,因此,当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清

算组申请公司破产比较适宜。

当公司清算过程中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特别清算程序需要转换为破产还债程序

时,是由原来的清算组继续履行清算职责,还是按照企业破产还债程序重新成立清算

组?对此,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依据这一规定,特别清算中的清算组是不能继

续履行清算职责的。笔者认为,公司法的这一规定,是针对除破产清算以外的其他所有

清算程序作出的,并未区别普通清算、特别清算和强制清算程序中清算组成立情况的不

同,因此,是有缺陷的。由于特别清算的清算组是由法院指定成立的,而破产清算的清

算组也是由法院指定成立,因此,如果特别清算的清算组成员称职,在破产清算中应当

予以保留。另外,可以根据破产清算的需要,更换和增加清算组成员。这既符合两种清

算中清算组成员均由法院指定组成的共性特点,也有利于保持清算工作的连续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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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2日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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