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治区条例》规定了对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1、确保被征收群众在同区位能买到不少于原征收面积的新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或者高层住宅的,分别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1.2和1:1.3比例调换。”
2、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建设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绿色建筑最低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安置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技术标准进行装修。”,体现了《自治区条例》保障和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立法宗旨。
二、建立最低面积补偿制度
健全征收补偿保障机制是维护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自治区条例》规定“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且在本市(镇)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五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购买五十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把最低面积保障制度作为征收补偿制度的重要内容,避免出现因征收导致被征收人无房可住的问题发生,有利于消除社会弱势群体的后顾之忧。
三、明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自治区条例》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三。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明确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针对现实问题,突出可操作性。
《自治区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征收程序、补偿内容、补偿方式、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临时安置费支出等内容,对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给予了政策指导和可操作性意见。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准确领会《自治区条例》内容,同时通过新闻媒体正面宣传,使我市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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