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的确认之诉的论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3 05:15:29 436 人看过

一、现行我国相关立法之检讨

隐名资人在实践中又称隐名股东,是指公司中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的实际资人。实践中,隐名资人虽然向公司实际投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公示文件中却将资人记载为他人。当然,公司存在隐名出资人就必然还伴随另一相对主体的存在,即显名股东(也称显名出资人)。因此,隐名资人其是否具有股东地位还处于未确定的状态,即本文讨论之目的,而隐名股东是其预想达到的理想状态。

(一)《公司法》中对隐名出资人权利义务规范的价值取向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强调在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前提下,更大程度地鼓励交易,放松立法管制,促进公司自治。其突出的特点就是强调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在公司生活中的作用,允许公司和股东就公司有关事项自行作出安排。但是关于隐名出资是否可以作为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协议的内容,《公司法》对此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此外,《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的取得条件和时问、股权性质等重要问题均没有作明确或者倾向性的规定,这也使在我们评判隐名投资的效力问题上继续存在规则上的障碍。

《公司法》与隐名m资问题最密切的是第33条第3款之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条说明《公司法》对于股东登记效力采用了对抗主义的立场。对此笔者认为,这说明《公司法》并没有对隐名出资问题采取完全否定的立场,因为由于隐名资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商事交易的频繁性和连续性等特性,片面否定隐名出资的效力势必带来此后一系列连锁反应,从而影响商事交易的迅捷和安全。其次,该条是关于隐名出资问题在公司外部的效力方面,对于隐名出资在公司内部的效力问题,法律没有直接的规定,这就为司法实践继续带来了困惑。所以说《公司法》的规定,只能是为我们评判隐名出资问题提供初步的路径,却无法进行完全化的规则调整和引导。“历史地看,公司制度来自民问社会自生自发的演进过程,而非来自成文法的设计,公司的历史比公司法的历史要久远得多,公司法只是公司历史的一个总结——一个需要根据当下情形不断修正的总结。”可以说,这段精辟的陈述是对现行公司法关于隐名出资规则一个精妙的阐释。

(二)司法解释对隐名股东规范的价值倾向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于能否确认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身份,该征求意见稿第19条规定强调了隐名出资符合合法性和有限公司人合性的条件下可以认定隐名资人享有股东资格。对于隐名出资人获取投资收益方面,该条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得到支持。

征求意见稿第l9条在确认隐名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时,一个主要依据是隐名资人是否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或参与公司管理,对此,笔者认为,是否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或参与公司管理是公司股东所享有股权的一项内容,是股东的权利,是否行使此权利由股东决定,在实际中也多存在公司股东并不参与公司管理的情况。因此,不能以此作为判断股东资格的依据。征求意见稿在处理隐名出资问题中,未全面考虑隐名资中各利害关系人之间可能发生的各种纠纷,存在一定的欠缺。但征求意见稿至少提出了确认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一个方向,也很有操作价值。然而此征求意见稿推出后,却一直未正式施行。所以法学界仍然众说纷纭,司法界也是判例各不一样。

二、隐名股东认定的具体路径

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理论观点有两种:肯定说认为应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否定说认为隐名股东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笔者认为,以上两种理论观点都有可取之处,但都稍显偏颇。对于隐名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身份,应该区别对待:一是区分规避法律型与非规避法律型隐名出资;二是区分公司内部与外部关系。

(一)规避法律型隐名出资。法律对公司资主体、出资领域、出资比例等设置了一定的限制,若隐名出资人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之目的而利用他人名义出资,对这类出资就应视为规避法律型隐名出资。对于这类规避法律的隐名m资人,其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请求就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在于民商事主体进行民商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的规范,违法行为不应当得到支持或者纵容。

(二)非规避法律型隐名出资。即隐名出资者没有规避法律,或虽规避法律但规避的不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常见的纠纷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涉及公司内部关系的纠纷,主要有公司利润分配纠纷;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纠纷;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出资瑕疵时对内承担责任的纠纷等;二是涉及公司外部关系的纠纷,主要有对外被视为公司的股东主体问题;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纠纷;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出资瑕疵对外承担责任的纠纷等。在处理这两类不同的纠纷时,应注重遵循不同的原则:

1、在处理公司内部关系时,遵循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权利义务的分配所达成的契约与一般民法或普通法所规定的契约并没有本质区别,一般民法或普通法上的契约理论完全适用于这种股东间的协议。只要该契约建立在双方合意和善意的基础上,就会对契约当事人产生约束力。2、在处理公司外部关系纠纷时,应遵循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商事交易快捷迅速且以追求效率为指引,立法明确要求对于股东等资格问题,必须采取公告和登记方式。

三、司法审判中隐名股东的界定

在目前司法实践中,隐名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

与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一样,隐名出资人欲成为公司股东,实际上是在现有股东之外,引进一个新的成员,因此必须要有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此中的半数以上是以股东人数为基数而不是以持有的股份数为基数计算的,充分体现了法律维护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立法本意。隐名出资人对于公司现有股东而言也是一个新的成员,是否接纳应由股东决定。

(二)隐名出资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股东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隐名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的一个前提条件是,隐名出资人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股东资格的规定,如发起人股东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隐名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如隐名出资人若成为股东将导致一人公司(新公司法施行前)或导致一个自然人设立两个以上一人公司(新公司施行后),或公务员投资公司等。

(三)隐名出资人不存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之间关于股东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因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性法规,不论是制定章程的成员或发起人,还是后加入的成员、股东以及公司机关都受章程的约束,加之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点,公司设立前的发起人股东以及经营过程中的股东可以通过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对股东资格进行限制,只要这种限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限制对公司股东及欲成为公司股东的人均有约束力。因此,隐名出资人应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资格的条件。公司章程中虽然没有对股东资格所具有的条件有明确规定,但如果公司股东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对股东资格做出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显名出资人在相关协议上签字盖章应视为隐名出资人对该协议中的规定明知的并予以认可,其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应受协议的限制。

(四)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就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

隐名出资中必须至少具有两个当事人,即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关于他们之间的约定不仅可以是判断是否存在隐名出资法律关系的基础,也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隐名出资具体操作方式的依据。如果根据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的约定可以推断出隐名出资人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愿,只是因为某种原因,隐名出资人才采取由显名出资人代其出资的方式。

四、隐名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证据运用规则

此类诉讼还涉及到一个证据的效力问题,就是行政机关关于股东身份的记载,和实质上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出资协议、其他约定的内容以及事实行为不一致,出现了证明同一对象的两组证据的矛盾时应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股东资格的主要证据有以下几种:1公司章程记载;2.工商注册登记;3.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4.股东名册;5.实际出资情况证明;6.股权转让、继承、赠与等股权流转协议;7.在公司中实际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些不同的证据形式在司法裁判中具有不同的证明效力,大多学者把他们分为形式证据和实质证据,公司章程记载、工商注册登记、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记录等属于形式证据;实际出资、享有实际权利、股权取得协议等则为实质证据。以上是公司股东资格取得的表征,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取得股东资格,自不必言。

公司法中的形式证据和实质证据的效力应该是针对不同的证明对象效力体现的各不相同,隐名股东身份确定属于典型的内部关系纠纷,在证据的采信上,实质证据要优于形式证据,不能单纯依据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内容驳回隐名投资人要求确认股东身份的请求。要以实质证据为准,正确处理此类纠纷,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1日 12: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隐名股东股权确认纠纷案
    上海某知名卫浴器材公司与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共同建造经营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2000年上海某知名卫浴器材公司与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名义向市财贸办申请年度贷款,获浦东发展银行3次放贷1000万元。2002年间,上海某知名卫浴器材公司引进上海某投资公司参与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的投资。并在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章程中明确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70%股份,上海某投资公司占30%股份。并且,上海某知名卫浴器材公司与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合同中属于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方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上海某知名卫浴器材公司、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享有和承担,所得利润和亏损由双方各半分摊。2003年,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某投资公司联合发出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董事会人员组成决定,该决定抄送上海某知名卫浴器
    2023-06-09
    374人看过
  • 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的司法逻辑
    一、隐名股东存在的原因在我国的公司经营活动中,隐名投资大量存在是不争的事实,究其原因可分为规避法律型和保护私隐型两类。前者是指实际投资者出于规避法律的目的,如我国和其他相关法规对公司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做了一定限制,从而采取名义出资方式进行投资。后者是指本来不属规避法律的投资,实际投资者出于私人种种原因的考虑,如保护私隐,财不外露等,不愿对外显示个人名义,而借用他人名义投资。二、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的司法逻辑隐名股东资格如何确认?寻找其司法逻辑是首当其冲的问题。综合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识,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实质说。这种观点认为,公司是资本企业,出资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对价,实际出资人有与公司建立股东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按照出资取得股东资格原则,实际出资人应确认为公司法律股东,应确认隐名投资者的股东资格。二是形式说。这种观点认为,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商法尤其注重外观性,名
    2023-04-04
    59人看过
  • 公司对隐名股东诉讼的确认有何规定
    1、根据《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三》等法律规定,隐名股东要确认公司股权,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2023-05-07
    72人看过
  • 确认隐名股东的诉讼管辖法院是哪里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管辖是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一、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民诉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依据上述规定,指
    2023-02-16
    288人看过
  • 如何处理隐名股东股权确认的问题
    一、如何处理隐名股东股权确认的问题通过协商或是诉讼处理。根据规定,隐名股东要确认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公司股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要充分考虑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一般来说,谁实际出资,谁就拥有最终的股权。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句话说,其他股东明知隐名股东存在的,也就是默认同意隐名股东持有股权,故应该认定隐名股东持有股权。3.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这是不少隐名股东确认股权的实质性条件,值得注意。4.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什么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2.隐
    2023-06-16
    364人看过
  • 隐名股东股权确认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三》等法律规定,隐名股东要确认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公司股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要充分考虑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一般来说,谁实际出资,谁就拥有最终的股权。(二)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句话说,其他股东明知隐名股东存在的,也就是默认同意隐名股东持有股权,故应该认定隐名股东持有股权。(三)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这是不少隐名股东确认股权的实质性条件,值得注意。(四)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当然了,对隐名股东而言,只要已经实际出资的都可以向公司要求确认股权,只要经过
    2023-03-01
    484人看过
  • 论隐名股东资格的判断标准
    隐名股东请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证明以下几点:1。实际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在大多数情况下,书面协议是用来确认双方的真实意图。在没有明确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实际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之间没有约定的,也可以证明实际投资者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其身份已经被公司其他股东认可,以证明双方有代持他人股份的约定。实际出资人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其出资已计入公司资本,成为公司的责任财产。实际出资人提供的资本未转为注册资本的,不能视为对公司的出资隐名实际出资人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是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完整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收集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高等法院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案件的判决,并对其判决规则进行了归纳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在民审字(2013)第1372号裁定中认为,在确定隐名股东资格时,应当根据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出资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对隐名股
    2023-05-07
    62人看过
  • 公司法隐名股东概述
    隐名股东,即经他人同意借用他人名义投资,而不将自身姓名或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根据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享有合同权利,但很难以此协议来对抗其他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隐名股东无权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为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系明知转让人为名义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只能按照其与名义股东的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
    2023-06-09
    446人看过
  • 确认股东身份:避免隐名股东影响
    按下列原则确认股东资格:1.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2.在对外关系上,工商登记是对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证据。3.在对内关系,应当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如果公司章程记载与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原则上应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的原则处理。关于隐名股东的法律效力如下:1.如果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实质股东不会享有股东权利。2.如果隐名股东并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实质股东具有股权。隐名股东如何确认股东资格1、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
    2023-07-20
    170人看过
  • 隐名股东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吗?
    一、隐名股东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吗?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
    2023-06-02
    209人看过
  • 隐名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身份的方法是什么
    与显名股东签订协议可以确认身份。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一、隐名股东怎么退股的隐名股东想退股的,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收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
    2023-06-22
    56人看过
  • 确认隐名股东资格的证据是什么
    确认隐名股东资格的证据是什么?股东资格是投资者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义务的基础。许多人设立公司或参与设立,或转让公司股份,或取得科技股、赠与股等,但在行使股东权益时遇到障碍。在很多情况下,他们需要确认自己的股权,即确认自己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包括实际出资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等,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证等,在股东资格认定中应考虑诸多因素。在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审查中,应当根据具体民事行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选择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公司的创始人虽然投资兴办企业,但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亲戚、朋友、同学或其他人的名义。实践中,隐名股东较多,一般是指一方(以下简称大股东)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出资人,股东名册或者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为他人(以下简称名义股东),大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023-05-02
    241人看过
  • 隐名股东身份确认的实质性要件
    隐名股东身份确认的实质性要件有:1、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订立了代持股协议,约定由隐名股东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2、协议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3、隐名股东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关系与区别1、隐名股东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2、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显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3、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二、股权代持风险的要点股权代持协议的风险有: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别人约定,以该别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2023-06-24
    416人看过
  • 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要什么条件
    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条件如下:一、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主张股权,必须证明其已真正出资。隐名投资者向公司主张股权的,必须首先证明其有出资行为,出资行为是取得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的内在表现。2、实际投资者变更工商登记为股东,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半数以上股东明确表示承认或同意隐名投资者股东身份。隐名股东的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隐名股东作不同的分类。1、完全隐名股东与不完全隐名股东。根据隐名股东是否在公司中实际行使其股东权利,隐名股东可分为完全隐名股东与不完全隐名股东。实践中的隐名股东,一是由显名股东负责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权利,隐名股东不实际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一是由隐名股东负责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的权利,而显名股东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实质性联系。前者属于完全隐名股东,后者则属于不完全隐名股东2、协议隐名股东与非协议隐名股东。根据隐名股东形成方式的不同,隐名股东可分为协议隐名股东与非协
    2023-08-07
    214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什么是隐名股东,如何正确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14
      所谓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他人为股东的投资者。与隐名股东相对称的是显名股东,即虽然未出资,但却被登记为形式股东的一方。(1)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如对公司分配的利润应由谁享有,应由谁行使股东权利等,应当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认定。一般而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就隐名出资问题都会存在一定的协议。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
    • 隐名股东确认股权诉讼主体怎样确认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8-31
      根据《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三》等法律规定,隐名股东要确认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 公司股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要充分考虑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一般来说,谁实际出资,谁就拥有最终的股权。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
    • 确认隐名股东股权公司的方式
      新疆在线咨询 2024-11-27
      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隐名与显名股东之间是许签订代持股协议的。实际股东成为显名股东的条件,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这实际上等同于股权的对外转让。根据《公司法》解释三,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
    • 隐名股东确认股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10
      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时效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
    • 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状隐名股东的纠纷类型有什么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03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协议约定的事项不明确、约定内容本身存在歧义,发生纠纷后实践中更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此时股权的处理结果与隐名股东最初的投资目的背道而驰。2、股东地位存在不被认可的可能性。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工商登记中不记载隐名股东的姓名,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其实际股东地位是得不到法律上支持的。3、在显名股东存在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隐名股东所涉及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