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指定司法鉴定机构的程序
诉前鉴定是指在法院尚未立案受理前,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时人协商后委托鉴定机构对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专业分析和鉴别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民商事争议的发生日益增加,当事人自行进行相关鉴定后再起诉的情形不在少数。而诉前委托的法律地位也有人存在疑虑,担心事前鉴定在诉讼中无法得到采信,因而无法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对此我们应该如何看待?
首先,诉前鉴定不是司法行为,它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范畴。从诉讼立案程序的角度讲,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这些事实和理由一般包括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还有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的事实等等,如合同纠纷中的有关质量问题及由此造成损失的事实,如不经过专业鉴定或评估,其责任原因和经济损失就不能确定,原告起诉时其诉讼请求及诉讼标的额也就不能具体明确。因此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起诉的条件来分析,诉前鉴定是某些当事人为起诉进行举证准备的必要手段和方式,它不仅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还对诉讼程序的启动同样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应予准许。该法条无论从正向或反向解释来看,都可以得出在立法层面已承认和肯定诉前鉴定价值功能,另一方当事人即使提出异议但没有证据足以反驳的,法院也不应准许其申请重新鉴定。因此,诉前鉴定行为并非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人不得对其横加干涉和阻止。
再者,对当事人而言,鉴定可以在诉前自行委托或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后完成。两者虽然时间发生上有区别,但鉴定行为在本质上属一项科学实证活动,它是由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或单位借助一定的技术或手段对专门性问题而作出的判断,无论诉前或诉讼中完成的鉴定,鉴定结论在法律上只属于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它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审查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对鉴定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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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哪些情形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重新鉴定?新疆在线咨询 2023-06-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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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接案范围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27司法鉴定机构接案范围有: 1、法医病理鉴定2、法医临床鉴定。 3、法医精神病鉴定。 4、法医物证鉴定。 5、法医毒物鉴定。 6、物证类鉴定。 7、文书鉴定。 8、痕迹鉴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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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接受谁的委托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19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3、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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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哪些情形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25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6、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