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司法解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19:05:24 252 人看过

一、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司法解释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对此行为,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务人转移财产怎么办

(一)提起撤销权之诉。

(二)提起确认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怎么区分

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作了清楚的区分。其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在破产清算一章中的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由此可见,在新破产法中,破产财产仅在狭义上使用,指在清算程序中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财产。之所以对两者作出这种区分,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在此前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中,破产清算程序居于主导地位,破产财产在广义和狭义上区别不大。破产财产的概念侧重用于清算分配。而在新破产法新增的以企业复兴为目标的重整程序中,破产企业的财产将在债务人或管理人的管理下进行继续经营,在成功的重整中,债权人要按照重整计划获得债权清偿,债务人的财产不再用于清算分配。故此时“破产财产”的提法不能准确涵盖重整程序下的债务人财产状态。

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的专章规定,强调了债务人财产的特殊法律地位。根据第四章规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原破产企业的财产成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债务人控制的财产,而是特定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财产集合。这种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存在目的的特殊性

债务人财产的存在目的是为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完成而存在。

2、债务人财产权利主体的特殊性

在债务人财产转化为“债务人财产”之后,这一财产事实上的权利主体不再是原企业的所有者,而是债权人。

3、财产管理主体的特殊性

根据新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负责接管与管理。

4、存在形式上的集合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01: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债务人相关文章
  • 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司法解释
    一、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司法解释债务到期前,债务人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配偶,从而造成自己无财产偿还债务假象,恶意逃避债务的,就可认定恶意转移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二、离婚逃债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被执行人必须有离婚逃债的行为存在,即被执行人实施了旨在逃债的违法行为。2、该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后,包括:(1)债务产生后诉
    2023-04-13
    322人看过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适用工伤人员吗
    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适用工伤人员吗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不适用于工伤人员,工伤伤者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鉴定和申请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
    2023-06-08
    300人看过
  •  战时居民遭受残害和财产损失司法解释
    在战时,故意伤害和掠夺居民财产罪具有明确的意图和直接性。行为人明知伤害、掠夺无辜人民,侵犯无辜居民的人身、财产权利,违反我国法律和军事纪律,但故意实施。真正出于军事行动需要,侵占、破坏军事行动区域内群众财产的行为,不属于主观犯罪,不构成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条规定: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战时,故意伤害和掠夺居民财产罪具有明确的意图和直接性。即行为人明知伤害、掠夺无辜人民,侵犯无辜居民的人身、财产权利,违反我国法律和军事纪律,但故意实施。真正出于军事行动需要,侵占、破坏军事行动区域内群众财产的行为,不属于主观犯罪,不构成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条规定: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军事行动地区居民财产犯罪司法解释军事行动地区居民财产犯罪司法解释是一
    2023-08-30
    76人看过
  •  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法律解释及司法实践
    这段内容讲述了侵占罪的相关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会受到刑法的制裁,其中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侵占罪。而对于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也会受到刑法的制裁。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罪只适用于告诉的才处理。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代 为 保 管 财 物 非 法 占 为 己 有 罪 的 法 律 分 析代为保管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罪,是指在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情况下,非法占有并支配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拒不退还的行为
    2023-09-03
    147人看过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1、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是这样规定的: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二、相关知识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是指侵害人进行侵权时的心理
    2023-04-30
    139人看过
  • 人身伤害的司法解释
    一、经济诈骗罪经济诈骗罪行为一般都涉及经济内容,所以法律上没有“经济诈骗罪”的说法,我国现行法律上所讲的经济诈骗主要分一般诈骗、合同诈骗和金融诈骗,经济诈骗罪是包括了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其中跟经济社会密切相关的诈骗犯罪,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经济诈骗罪中合同诈骗是具体罪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在刑法中包含在扰乱市场秩序罪(刑法第八节)这一类罪名中,是指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利用合同诈骗对方钱财的某些行为;经济诈骗罪中金融诈骗是一类罪名(刑法第五节),主要涉及金融领域,包括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保险诈骗等;经济诈骗罪中其他的诈骗行为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诈骗,包括利用一般手段诈骗别人财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出口退税的行为,利用某些非法组织的诈骗行为(刑法第三百条)等。许多当事人询问经济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有人认
    2023-04-13
    408人看过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二、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
    2023-04-12
    407人看过
  •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司法解释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司法解释《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八十一条,【替代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二、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能否追偿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不行可以起诉。三、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有两种表现方式:一是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即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第三人自愿做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二是与债务人达成代其清偿债务的协议,也就是订立债务履行承担合同。债务履行承担,也称“清偿承担”,又
    2021-11-18
    159人看过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和计算方法
    【条文】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主旨】本条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所依据标准的确定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上,必须依据一些可以确定的标准,这是规范性和操作性的要求。本条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的六个标准作了明确。【释义】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具体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至第三十条对各项具体赔偿项目的计算作出了规定,其中有一些标准属于第一次在规范性文件中出现,对此应当注意。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了明确这些标准,便于司法实践中法官的操作,专门设定了条文对此规定,这就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
    2023-06-05
    127人看过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依据里面对人身伤残等级也分为十级,各个级别都有做非常详细的分类说明: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人身损害赔偿的等级根据人身损害等级的不同而不同。关于人身损害,有以下几种情况:1、工伤: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
    2023-04-30
    134人看过
  •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如何理解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如何具体操作。个人观点:1、由于司法解释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本身在所难免。对于当事人而言,在遭遇人身损害赔偿时,立即会遇到两个根本利益问题,1)、司法解释对于死亡赔偿金远远高于《工伤保险条例》的死亡赔偿金最高限额,目前为最高为60个月,而司法解释为20年,即240个月,整整高出约3倍,因计算标准有差别;2)、是并行提出工伤赔付,还是请求竞合。并行请求,显然与司法解释,工伤不能双重赔偿相冲突,竞合请求是就高不就低,还是取其两者的差额为民事请求的选择幅度。在情形下,人们往往会以追求高赔偿为目标,以及诉讼目的,这是形成诉讼的根本动因,本身遭遇伤害是一件非常痛苦之事,也只好迫于痛苦而再遭受高诉讼成本而不顾的倾家荡产也打官司。2、第三人侵权,是指非用工单位的第三方(即司法解释中的用人单位以
    2023-06-08
    489人看过
  • 人损解释
    法律综合知识
    人损解释一般是指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规定了: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损解释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22-06-25
    278人看过
  • 法人财产权名词解释
    一、什么是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指:法人所拥有的财产权。主要指:企业法人有接受投资,进行经营,经营的结果由投资人承受的权利。法人财产权来自于投资人。投资人向企业法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法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企业法人,所以法人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授予法人的权利是法人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就是投资人的股权。法人财产权具体包括:(一)法人有接受全体投资人投资财产的权利(在法人设立之初也可以这样说,法人有哪些种类的财产权取决于投资人投资什么样的财产)。(二)法人有将接受的投资财产登记在法人名下的权利。(三)有以法人的名义经营该财产的权利。(四)有以接受的投资财产和法人的日后积累,既法人名下的全部财产承担法人民事责任的权利。二、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哪些1、占有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权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所有
    2023-04-12
    456人看过
  • 商业信誉损害罪司法解释
    一、商业信誉损害罪司法解释商业信誉损害罪司法解释如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4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二、损害商业信誉罪量刑损害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规
    2023-06-04
    156人看过
换一批
#债务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务人
    词条

    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是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仍然有权追讨债务。首先,如果债务人留有遗产的,... 更多>

    #债务人
    相关咨询
    • 致人损害的财产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益债务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5-09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债务人的侵权债务,因此仍属于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
    • 损害债务人财产怎么办
      浙江在线咨询 2021-07-24
      利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径讨债,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为了追索债务,债权人(或委托代理人)私自扣人、扣钱、扣物、扣货是非法行为,行骗行抢,行贿受贿、打人伤人、暴力胁迫、毁人财物也是非法行为,非法以其它方式威胁他人身体健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害他人名誉、肖像权、监护权、著作权、发明权等以及侵害第三者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都是我国法律所不容许的,当事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 债务人财产造成人身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1-22
      债务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债务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债务属于债务人的侵权债务,因此仍然属于共同债务。共同债务是指在破产过程中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承担的债务。 共同债务包括: (1)管理人或债务人要求对方履行双方未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务; (3)债务人不当得利造成的债务; (4)债务人继续经营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人身损害事故司法解释中营养费怎么解释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9-04
      可以起诉处理营养费赔偿争议,不过,原告需要和营养费赔偿争议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被告信息明确,有要求对方赔偿营养费的事实和理由,原告有具体的诉求,且法院对营养费赔偿争议也具有管辖权的,原告才能收到立案通知书。
    • 最新民法解释财产损害赔偿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5-31
      财产损害赔偿判决适用法律条款有: 1、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2、《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