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造法在精神损失赔偿中的作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1 18:20:32 168 人看过

无论是法律明文规定“抚慰金”的国家(德国)还是没有作明文规定的国家(日本、法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都是通过司法实务创造性运作实现的,精神损害的内涵也是随着司法实务的改变而变化的。(注:于敏《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精神损害赔偿》第251页。)

(一)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是指法律上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范围,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之初,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仅限于生命、身体、自由等具体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并不明确,及至一般人格权与财产权也成为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时候,人们开始考虑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指向的是一种无形损害,据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才得以建立。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拓展是精神损害赔偿客体确立的前提,而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拓展是通过法官造法来实现的。

一、精神损失赔偿概述

精神损失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我国学者曾世雄先生认为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抚慰金与精神损害基本上是相同的概念,(注:曾世雄《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台北1989年版,第6页。)笔者亦不作区分。精神损害既可以是生理方面的,也可以是心理方面的,还可以是精神方面的。受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精神上的损害不仅仅来源于加害人对受害人人身权的侵害,也可以来源于对受害人财产的侵害。据此,精神损害赔偿是自然人因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精神痛苦,或法人因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时,侵害人进行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注: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33页。)即受害人依法律之规定,就无形损害请求金钱救济的制度。应注意的是,对精神损害金钱救济是必要的,但只有在金钱赔偿对于受害人受到侵害的精神和心理状况恢复正常的确有必要时,才应当考虑金钱赔偿,在任何具有精神损害的损害后果的案件中,受害人首先应当承担的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只有在上述民事责任不能起到救济作用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损害赔偿是民法上重要的制度。损害可以分为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在现代物质文明社会财产损害及其赔偿,向为各国法制之重心,至于精神损害则是随着人权运动的兴起及个人人格自觉,逐渐受到重视的。从根源上讲,该刻度是人格权利的救济内容,即侵犯人格权的一种责任方式。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完成了侵权行为法的现代化,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的损害概念是建立在现代心身医学的基础上的,作为社会的人,他的需要不仅仅停留在物质需要的满足上,而且需要心理与生理的满足,所以完整的侵权行为法不仅要对财产权的侵害进行救济,而且要对人格权的损害进行救济。财产损害制度是消极的,因为它的赔偿总是指向过去,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则是积极的,因为它的赔偿永远指向未来。应当说,精神损害作为一种制度得以确立而成为独立的研究对象,其原因并不仅限于现代社会中人格权得到极大的重视,还在于诸多原因的合力作用使然,例如:1.精神损害制度本身的特殊性,如精神损害的无形性;2.精神损害赔偿本是人格权制度内容之一,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法律上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救济的并不仅限于人格权利,其它权利(如身份权、财产权)也可能受到精神损害,所以,精神损害赔偿越来越脱离人格权救济方式这一局限而成为独立的制度;3.法官的作用在这一领域显得十分活跃,可以说,法官造法起到了弥补立法及超越立法的作用,各国经过审判实践积累经验使无形的精神损害客观化,赔偿客体物化,赔偿额技术化,从而使该制度有了自己确定的内涵。尽管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这一制度,但该制度远未完善,尚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本文试就法官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作用及其机制作一研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9日 08: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精神损失相关文章
  •  精神损失赔偿收据的写作指南
    根据精神损失费赔偿收据的要求,需要包括收款人和交款人的信息、赔偿款数额以及签名和日期。发生侵权行为时,侵权人就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赔偿的数额一般以造成的损失为限,而被侵权人收到赔偿后,侵权人可以要求其出具收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精神损失费赔偿收据的要求,需要包括收款人和交款人的信息、赔偿款数额以及签名和日期。发生侵权行为时,侵权人就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赔偿的数额一般以造成的损失为限,而被侵权人收到赔偿后,侵权人可以要求其出具收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精 神 损 失 费 赔 偿 收 据 的 要 求 有 哪 些 ?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有三种,具体如下:1. 对于造成死
    2023-10-04
    409人看过
  • 违约造成精神损害赔偿的亦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目前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一般认为在违约损害赔偿中是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仅仅是存在侵犯人格权和一部分身份权并给受害人带来精神痛苦才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而在违约之诉中,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受害方造成一定财产损失,虽然也一定给受害方造成精神痛苦,但是精神损害虽以精神痛苦的损害为条件,但并非是精神损害的唯一要件,如果在违约之诉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就会使当事人赔偿范围不断扩大,一般也会超出合同当事人的预见范围,同时这种损害结果又难以确定。因此原则上受害人不能基于合同之诉要求违约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但原则上不承认违约中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应当把这一认识绝对化,有一些案子如果单纯地以违约案件来处理,而且对原告只给予财产上损害赔偿的话,就会显得太不公平。目前在这方面一般限于以提供安宁享受或解除痛苦和烦恼等期待精神利益为目的合同。比如旅游合同,
    2023-06-05
    188人看过
  • 精神损害赔偿在违约责任中的司法实践
    近年实践中,法院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为求得个案正义,不乏创造性的突破,例外地在合同诉讼中承认精神损害的赔偿。周某失婴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分娩后,医院按医疗规程处理完毕,将婴儿交给她及家人,婴儿的丢失不是医院违约和侵权所致。周某就婴儿丢失一事已向公安部门报案,此案至今尚未侦破,婴儿丢失的真相尚无法确定,所以不能将婴儿丢失归责于医院。医院将婴儿交由周某监护,婴儿和周某同室同床,周某的母亲也在旁照料,因此责任应全部由周某承担。周某请求判令医院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的要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周某及其丈夫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医院作为社会医疗服务机构,按正常手续接纳了周某入院待产,因此,医院与周某之间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其有向周某收取医疗服务费用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为周某及所产婴儿提供医疗服务和安全保护的义务,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应至周某和所产婴儿出院为止。周某尚在住院期间,所
    2023-07-02
    189人看过
  • 要求肇事者赔偿精神损失的方法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是刑事案件,则不能要求精神赔偿。如果仅仅是民事侵权,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肇事者想要逃跑应该如何处理一、肇事者想要逃跑应该如何处理1、肇事者想要逃跑的处理方法如下:(1)如果发生事故后逃逸了,但是没构成犯罪,会处以200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且拘留15天以下,扣12分;(2)如果事故导致人员重伤或者死亡,逃逸了,除会追究刑事责任外,终生不能再考取驾驶证,还要负担相应的损失赔偿。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2023-07-02
    368人看过
  • 合同诈骗造成的精神损失能赔偿吗
    合同诈骗是不赔偿精神损失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赔偿物质损失。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属于刑事犯罪,刑事案件不支持精神抚慰金。一、合同诈骗的数额标准实施合同诈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二、伪造协议合同属于什么罪名伪造协议合同属于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如下:1、犯罪
    2023-06-22
    362人看过
  • 理赔官司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被保险人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在交强险理赔之后,要求在商业第三者险中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一般都会拒赔。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就成了一道难题。2010年12月26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审结一保险合同纠纷,因被保险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依照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投保车辆遭遇车祸2007年5月14日,徐州某汽车出租公司为苏C-51xx车辆在徐州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各一份,保险期限自2007年5月14日起至2008年5月13日止。其中,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死亡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赔偿限额1600元,无责任财产赔偿限额400元;第三者责任赔偿限
    2023-06-15
    148人看过
  • 精神损失是否可以在车祸中获得赔偿?
    一般由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诉讼中,受害人只有出现伤残或者是死亡,才能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失赔偿。因此在交通事故中,有受重伤的受害者可以在出院后应去相关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根据相关的鉴定结果,受害人本人或者对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可以要求当事人赔偿因车祸造成的精神损害。医疗精神损失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承受精神创伤而应获得的以货币方式支付的精神补偿,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是对每一例都计算为6年、3年。更不是对死者的每一个近亲属都要计算一笔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计算年限时,可根据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对
    2023-07-01
    184人看过
  • 精神损失的判定与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根据下列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2、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3、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4、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5、最高赔偿限额因素。一、精神损失赔偿范围如下:1、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利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3、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4、监护权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精神损害;5、特定纪念物品遭受灭失或毁损引起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二、精神损失费判定是否严重的标准如下:1、死亡;2、重伤或者残疾;3、精神疾
    2023-07-02
    75人看过
  • 精神损害赔偿法律现状及犯罪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常见性
    (一)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该问题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予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害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民事侵权法方面,虽然缺少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明文规定,但在司
    2023-06-05
    250人看过
  • 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中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一、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中的具体规定是什么(一)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1、补充适用原则。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2、公平适用原则。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能够因为侵权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也即不让其吃亏。3、适当限制原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主要考量因素,否则实践中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所需达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实现。4、过失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是民事责任承担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运用该原则与民法自己责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对于自己的精神损害存在过错,那
    2023-05-06
    172人看过
  • 工伤赔偿中精神损失赔偿的现状和问题?
    工伤保险赔偿是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则由保险机构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用人单位不再承担工伤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单位也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赔偿。工伤保险赔偿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具有公法性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工伤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权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具有填补、抚慰、惩罚的功能。由于工伤保险待遇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性质和功能不同,对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照《工伤保
    2023-07-02
    446人看过
  • 刑事赔偿中法律精神损害该怎么赔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的后果;(4)侵权人的利润;(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被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对工作人员来说,刑事追偿是一种惩戒性的法律责任。刑事追偿是对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否定和谴责,其目的之一是抑制工作人员的随意性,督促其尽职尽责,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慎重行使国家赋予的法定职权。就此而言,刑事追偿是国家对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2023-08-06
    152人看过
  • 精神损失赔偿不在保险理赔范围?
    精神损失赔偿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中国法院网讯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败诉应理赔。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0日,原告胶南市某村村民刘某将自有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处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玻璃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2008年1月2日,该车在日照地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张某当场死亡。该交通事故纠纷经法院判决,原告刘某赔偿第三者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38089元。后原告刘某持相关理赔资料前往被告处要求理赔,但被告以原告造成的损失中,包括3000元的精神损失,按照保险条例的约定,不在被告理赔的范围为由,拒绝理赔。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保险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作为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因原告刘某投保了不计免赔特
    2023-06-08
    282人看过
  • 司法鉴定中脏器丢失卫生局被判赔偿精神损失
    日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于丢失尸体脏器而导致的侵害案件。案件起因:送去法鉴的尸体脏器因无人认领而依照规定销毁张洪水是尚志市老街基乡的居民。2001年8月,张洪水的妻子邱兆梅因过期妊娠到尚志市老街基乡卫生院住院,次日因病情加重,老街基乡卫生院将邱转院。当月24日晚,邱兆梅在转院途中死亡。28日,张洪水向尚志市卫生局提出申请,要求对邱兆梅死亡原因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尚志市卫生局在征得张洪水的同意下,委托尚志市公安局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尚志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于8月底对尸体进行了解剖,并提取了脑、心、肺、肝、脾、子宫及卵巢送往黑龙江省公安厅做病理检验。同年10月,黑龙江省公安厅做出《法医病理检验报告》。稍后,尚志市公安局依据尸检笔录及省公安厅法医病理检验报告做出鉴定书,结论为邱兆梅死于羊水栓塞。邱兆梅被提取的脏器在省公安厅保存,在鉴定做出6个月后,因无人认领而依照有关规
    2023-06-06
    244人看过
换一批
#损害赔偿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精神损失是指因为他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而遭受到精神上的伤害时,他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失赔偿责任。这种赔偿是针对精神上的痛苦、悲伤、焦虑、精神恐惧等非物质性损失的一种补偿。精神损失要求在法律上的确立是为了保护个人...... 更多>

    #精神损失
    相关咨询
    • 造成精神损失后法官是否应该参与赔偿?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09
      如果原告主体不符合,法官不能进行调解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这是违法的,你们可以向法院纪检部门或者人大投诉。
    • 损失有精神损害后法官是否会赔偿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10
      如果原告主体不符合,法官不能进行调解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这是违法的,你们可以向法院纪检部门或者人大投诉。
    • 造成的损失及精神损失法官是否承担责任?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10
      如果原告主体不符合,法官不能进行调解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这是违法的,你们可以向法院纪检部门或者人大投诉。
    • 什么是精神损失?精神损失如何赔偿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30
      精神损失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精神损害既可以是生理方面的,也可以是心理方面的,还可以是精神方面的。受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精神上的损害不仅仅来源于加害人对受害人人身权的侵害,也可以来源于对受害人财产的侵害。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
    • 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害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19
      第十条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