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沪府办发〔2009〕3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统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统计调查体系,加强统计服务和统计能力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效率,及时分析本市重大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现状,为政府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准确的信息、科学的判断和政策依据,根据本市信息化建设推进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数据网上直报,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通过计算机网络,按现行报送渠道,向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直接报送统计数据。
第三条下列统计调查对象(以下称“网上直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统计制度方法规定的内容,进行网上直报。
(一)工业统计: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统计: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三)社会服务业统计: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社会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100人及以上事业单位和社团及其他单位;根据社会服务业抽样方法选中的调查样本企业(单位);
(四)建筑业统计: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
(五)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有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
(六)房地产统计: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和中介机构;
(七)劳动统计:各类法人单位;
(八)国家和本市年报、定报统计制度方法规定的其他单位;
(九)市和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的并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专项调查和一次性调查所涉及的单位。
第四条市和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应整合现有的业务处理系统,建立本市统一的网上直报平台,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网上直报推行的组织工作和业务管理;
(二)负责网络系统和相关应用软件的日常维护;
(三)负责对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四)负责网上直报系统数据库的整理、维护和更新;
(五)负责为市政府统计机构直接管辖的网上直报单位提供技术指导、报表催报和数据验收;
(六)依法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区、县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上直报推行的组织工作和业务管理;
(二)负责对网上直报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三)负责为网上直报单位提供技术指导;
(四)负责为区、县政府统计机构直接管辖的网上直报单位的报表催报和数据验收;
(五)负责收集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基层单位的统计报表并进行代报;
(六)依法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街道、乡镇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区、县政府统计机构,搞好网上直报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
(二)负责收集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基层单位的统计报表并进行代报;
(三)负责网上直报单位的报表催报;
(四)依法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系统网上直报推进的组织工作和业务管理;
(二)协助市政府统计机构搞好本系统网上直报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
(三)负责本系统内网上直报单位的报表催报和数据验收;
(四)负责收集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基层单位的统计报表并进行代报;
(五)依法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网上直报单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统计数据网上直报所需的计算机和统计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统计制度方法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搞好本单位的电子备份,建立统计资料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审核、交接、档案等管理制度,并对统计资料妥善保管,确保网上直报的统计数据与统计原始资料一致。
第十条区、县政府统计机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为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基层单位进行代报时,应以基层单位纸介质统计报表为准,不得擅自修改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属于网上直报范围但暂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基层单位,应尽快配备本单位统计数据网上直报所需的计算机设备及统计人员,确保网上直报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应加强对网上直报系统安全管理,使用电子签名,建立健全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应定期做好数据备份,数据必须备份在离线的介质上或与直报系统无关的安全的计算机上,确保数据的安全。
第十四条市政府统计机构、区、县政府统计机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和网上直报单位应加强网上直报系统密码管理。各级操作人员必须根据用户名和密码访问系统,并妥善保存密码,防止泄露。
第十五条通过网上直报系统报送的统计数据,其报送时间以网上直报系统记载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市政府统计机构、区、县政府统计机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对违反者,依法依纪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统计局
二○○九年九月八日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第3条什么内容么内容?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05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XX)是本市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民医保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各区、县人力资源XX)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市财政、民政、、卫生、公安等部门及市红十字会、XX等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事务中心(以下统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居民医保的登记、审核、征缴、结算等经办业务。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具体实施居民医保监
-
-
上海市住建局直管部门管辖的房产征收工作实施细则江苏在线咨询 2022-02-04第一阶段:普查前期准备。(2009年2月-2010年10月);第二阶段:入户登记、质量验收、质量抽查及快速汇总。(2010年11月-2010年12月);第三阶段:发布全市快速汇总主要数据公报、进行普查数据处理及普查资料交接。(2011年1月-2011年9月);第四阶段:资料开发利用和总结阶段。(2011年9月-2012年底)
-
上海市的,交管局上海市电动车载人规定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3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规定。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载人规定)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固定座椅; (三)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
上报公安XX的统计数据里直接经济损失是如何统计的?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31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后续治疗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中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包括损坏的车辆、车载货物和物品、设施等,以及因伤失去使用价值的牲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