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急刹车致乘客受伤的是否可以要求公交公司赔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04 19:04:27 410 人看过

公交车急刹车致乘客受伤的,可以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一、为躲避骑车人致使乘客受伤谁担责

为躲避骑车人致使乘客受伤由公交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事后公交车公司可以向骑车人追偿,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赔偿责任也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二、员工在上班途中撞人用人单位要负责任吗

员工上班期间撞人公司会负全责。因为这是在上班期间产生的侵权事故,属于执行工作职务。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反之,用人单位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而是由员工自行负责。

三、地铁电梯故障导致乘客死伤由谁承担责任

地铁电梯事故致人死伤,应由地铁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因为乘客乘坐地铁便于地铁公司形成了运输合同,进站出站等地铁设施安全,以及场所安全等应该是属于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义务的一部分,所以,当乘客在乘坐地铁的电动扶梯死亡或受伤的时候,地铁公司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因为电动扶梯属于地铁公司的设备,因为其设备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导致的乘客受伤或死亡的,属于违约行为。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6日 08: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侵权责任相关文章
  • 公交急刹车致乘客摔残被判赔7万
    一辆公交车为避让骑车人紧急刹车,导致乘客赵女士摔成残疾。为此,赵女士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杨浦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赔偿赵女士各类损失共计76757.1元。去年8月14日上午,赵女士乘坐841路公交车外出。当车辆行驶到殷行路军工路路口时,遇到一辆正常穿越马路的自行车,公交车遂紧急刹车,并导致正走向后车厢空座位的赵女士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她的第4腰椎压缩性骨折、头部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赵女士因事故遗留腰部酸痛,腰部活动受限,活动度丧失10%以上(未达25%),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赵女士于今年6月5日起诉到法院,她认为,公交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公交公司则表示,赵女士在车辆启动后仍在车厢中走动,自身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女士搭乘公交车,公交公司在提供客运服务的同时,应当一并提供安全保障。事发时公交车避让的是正常穿越马路的自行车
    2023-06-08
    438人看过
  • 公交车刹车急,谁应该负责乘客摔伤?
    公交车急刹车摔伤应向公交公司索取赔偿。或者同时向公交公司和造成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的肇事者索赔。如果索赔失败,应及时行使诉讼。受伤乘客可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向责任方要求赔偿相关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必要营养费等。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公交车孩子限高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免票,公交车上的儿童免票身高线,也重新划到了1.3米。此次调整儿童免费乘车身高标准,主要综合了近年来儿童身高的增长趋势,参考其他城市的做法,更好地体现交通运输部门对儿童健康成长的关怀,鼓励市民绿色出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
    2023-07-03
    454人看过
  • 公交车出故障急刹车乘客受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司机和公交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消费者乘坐公交车,公交公司和驾驶员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消费者安全运输至目的地。因公交车刹车引发意外的情况很普遍,在此类案件中,司机和公交公司不一定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乘客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刹车行为是车辆故障还是司机操作等,都会对最终的责任划分产生影响。对于司机在职务行为中因失误或过错造成的损失,公交公司虽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依法进行合理的追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
    2023-06-13
    193人看过
  • 公共汽车急刹车摔伤乘客赔偿千元
    胡女士在乘坐公共汽车时,因发生事故司机突然紧急刹车而摔伤。事后,胡女士找到公交公司要求赔偿,但几经交涉未果。无奈,胡女士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原告胡女士医疗费一千余元。2005年2月27日,胡女士乘坐该公交公司的公共汽车从四路通到角门,刚上车尚未站稳,公共汽车便与一辆小客车发生刮蹭事故。司机紧急刹车,胡女士当时摔倒在地,造成受伤。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外髁撕脱骨折。胡女士为此支付医疗费1019.2元。作为被告的公交公司在法庭上辩称,事故发生后,原告未到公交公司解决。原告与司机及第三方进行了调解,由肇事方带原告看病。现该车司机已调走。被告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女士乘坐公交公司的公共汽车,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应履行安全送达乘客到达目的地的义务。胡女士在乘车过程中因该车紧急刹车造成左肱骨外髁撕脱骨折,公交公司
    2023-04-17
    166人看过
  • 公交司机急刹致人受伤要赔偿
    案例回顾:公交车驾驶员因紧急避险急刹车致车内乘客受伤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晚,原告乘坐被告的公共汽车,经蕉城区八一五中路邮电局路段时,驾驶员紧急避险刹车,导致原告右胸撞上椅背。原告经宁德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胸部软组织挫伤。另查明,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为104100.71元。责任认定:被告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该案系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乘客黄某经济损失10.4万余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其驾驶员是突遇行人横穿公路,为避免撞上行人而紧急避险刹车,被告是紧急避险人而不是侵权人,由于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尚未确定,被告只愿意承担适当的责任。原告基于其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而非侵权关系向被告主张赔偿责任,由于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被告应对运输过程中原告的损伤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
    2023-06-08
    299人看过
  • 急刹车摔伤乘客保险公司被判赔钱
    客车驾驶员一脚刹车踩下去,车内乘客被摔伤。当车方赔付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车方无责为由拒绝赔偿,为此被告上法庭。昨日,永川区法院的法官称,该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赔偿8000元给车方。永川区法院称,去年9月7日8时30分,重庆易泰实业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易泰公司)的驾驶员方某,接受公司安排后,驾车从永隆场镇开往永川城区。客车行驶途中,方某踩了一脚刹车。谁知,就是这一脚刹车的惯性作用,使乘客石某摔伤。事后,交警对这起车内摔伤乘客的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结果是驾驶员和乘客双方都没有责任,此次事故属于意外事故,赔偿由双方自行协商。因石受伤后住进医院,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共1.4万余元,易泰公司随后支付了这笔钱。此前,方某驾驶的这辆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称华安保险)投了保。赔偿后,易泰公司向华安保险索赔。然而,保险公司在今年3月2日发出书
    2023-04-23
    271人看过
  • 公交车门夹伤乘客,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2014年1月18日,梁某驾驶某公交公司所有的大型客车行驶至北区路112公交车站路段时,该车右后门将刚下车的乘客陈某右手挤压后致其倒地,造成陈某受伤。事发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等多处受伤。经鉴定,陈某左上肢功能部分丧失,伤残程度为十级。其右手功能部分丧失,伤残程度为十级。交警部门对该事故作出认定,梁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之规定,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另查明,某公交公司垫付陈某门诊费用986.3元、住院费11967.83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960元,并另向陈某支付了出院后三个月的护理费7280元。涉案车辆由某公交公司在重庆一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陈某认为,该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将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梁某在未关好车门的情况下即行车,致使陈某受伤,对事故应
    2023-04-19
    127人看过
  • 公交急刹车乘客撞断5根肋骨
    公交车急刹车撞断5根肋骨,本网近日获悉,43岁的王女士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将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客运分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索赔43335.44元。王女士诉称,2009年9月1日上午9时许,王女士乘坐北京市公交集团第五客运分公司所属的9路公交车行驶至正义路路口西侧时,突然紧急刹车,使其无法控制身体,冲出两米多撞至前门扶手横杆上。后被送至同仁医院,诊断为右侧气胸,右侧第8、9、10跟肋骨骨折。2010年1月4日,出院后王女士依然刚到疼痛,公交公司再次带王女士到积水潭医院复查,诊断为右侧第7-11根肋骨骨折,韧带粘连。王女士治疗期间,公交公司支付了住院费和部分医疗费,其他费用均未支付。王女士认为,住院期间其支出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均应由公交公司支付。另外,虽然经过治疗,但王女士仍无法正常工作,无法完成劳动合同,无法获得合同约定奖金,造成损失40000元应由公交
    2023-06-07
    191人看过
  • 突刹车致使乘客脊椎摔伤公交公司赔偿11万余元
    作者:胡海容发布时间:2008-12-0816:52:42中国法院网讯卫先生乘坐公交车时,车辆突然急刹车,致卫先生摔倒受伤,并构成九级伤残。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一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卫先生各类损失共计118667.1元。2007年12月29日,卫先生在外出时乘坐103路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公交车驾驶员紧急刹车,致使卫先生跌倒,卫先生随即感到腰背部疼痛无比,无法正常站立,经医院诊断为L2椎体压缩性粉碎骨折。为此,卫先生住院近3个月。事后,由于卫先生和公交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于今年9月向法院起诉。审理中,经法医鉴定,卫先生的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法院经审理后,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由于公交车紧急刹车,致使卫先生在乘车过程中被摔伤,公交公司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卫
    2023-06-05
    374人看过
  • 司机急刹车乘客摔掉牙公交公司被判赔7500余元
    58岁的娄女士乘坐公交车时,因司机急刹车摔倒,镶好的牙被摔掉。记者昨天获悉,北京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娄女士医疗费和交通费共4100元。娄女士诉称,2008年11月25日,她在刘家窑乘坐公交车时,因司机王某在行驶途中猛踩刹车导致她摔伤,所镶的牙齿被摔掉。娄女士认为,王某作为司机对她造成了直接伤害,公交公司作为公交车的所有者及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起诉要求二者支付治疗费和交通费共计7500余元。开庭时,王某称自己刹车是为了避让,并称娄女士是事发第二天才找到公交公司,公司人员带娄女士去医院,医生说没什么事,所以不同意赔偿。公交公司也称,王某没有主观故意,且已自掏腰包为娄女士出了医药费。另外,售票员当时看见娄女士摔地板上,并没有磕到牙。庭审中,娄女士出具了2008年12月15日王某为她写的一张字条,字条上写明:我把娄女士的五颗牙拿去(因我开车给她摔掉的)。对此,王某和公交公司都予
    2023-06-07
    249人看过
  • 司机急踩刹车乘客肋骨骨折公交公司赔近万元
    由于乘坐的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杨先生受伤,但事后1个月伤情才得以确诊,对此公交公司表示不认可,不同意赔偿。杨先生将公交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自己的医药费、交通费和误工费1万7千余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杨先生起诉称,2009年4月7日,他乘坐的公交车行至玉泉营东南角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公交司机急踩刹车致使他受伤。事后经查,他的左侧第10、第11根肋骨骨折,左侧少量胸腔积液。由于与公交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交公司赔偿他医药费1688.13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4905元。庭审中,公交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公司派人与杨先生两次到医院检查时都未诊断出他身体受伤。杨先生在2009年5月1日才确认骨折,不能确认其骨折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不同意杨先生的赔偿请求。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公交公司未保证行车安全,致使公交车上的乘客杨先生受伤
    2023-06-07
    356人看过
  • 公交急刹车导致乘客的摔倒承担责任吗
    在公交车上由于急刹车导致乘客摔倒受伤,应该由公交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开公交车的身体条件: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3、辨色力:无红
    2023-07-23
    330人看过
  • 谁该为公交车刹车突然导致乘客受伤负责?
    乘客从搭乘公交车辆开始,便与公交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称之为旅客运输合同。乘客的主要义务是依据统一标准支付票款。公交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将乘客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安全送达确定的地点。所以当车辆行驶中乘客遭受伤害或者死亡以及乘客随身携带的物品受到损毁时,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干活受伤谁担责给私人干活受伤也属于因公受伤责任原则由雇主承担。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两种情况下公交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2)乘客本人的责任。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公交公司对于乘客的伤害、死亡或物品损失均应赔偿责任。
    2023-07-05
    172人看过
  • 紧急刹车摔残找座乘客公交公司判赔七万余元
    公交车为避让一骑车人紧急刹车,导致乘客赵女士摔成残疾。为此,赵女士与公交公司闹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一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赔偿赵女士各类损失共计76757.1元。2007年8月14日上午,市民赵女士乘坐上海大众巴士公司的841路公交车外出。当车辆行驶到杨浦区殷行路军工路口,遇到一辆自行车正常横过马路,公交车遂紧急刹车,致正走向后车厢空座位的赵女士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赵女士第4腰椎压缩性骨折、头部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赵女士因事故遗留腰部酸痛,腰部活动受限,活动度丧失10%以上(未达25%),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赵女士于2008年6月5日诉至法院。赵女士认为,当时自己刚给一位怀抱小孩的乘客让座,拉着把手走向稍后的座位时,因站立不稳,从后车厢跌滚至前车厢驾驶室处受伤,公交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公交公司则表示,赵女士是否
    2023-06-08
    261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损害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对于一般的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行为。 二、存在损害事实,即在客观上造成他人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害。 三、非法行为与损害后果... 更多>

    #侵权责任
    相关咨询
    • 乘坐公交车刹车过急造成乘客摔伤是否要报警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1-01
      最好报警,公交车司机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 公交急刹车致伤致人受伤是什么赔偿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5-10
      公交车急刹车至乘客受伤的,能要求公交公司赔偿。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公交急刹乘客受伤人身伤害由谁赔偿?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6-11
      购买车票乘坐客运公司所有的公交车,双方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公司理应安全的将乘客张某运送至目的地。作为驾驶员应预见到急刹车对乘客可能造成的伤害,但张先生在乘坐该车过程中,因该车驾驶员踩刹车至其摔伤。如未能举证说明张某在此次事故存在故意过错及其他原因造成受伤,客运公司一方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司机系客运公司聘请的驾驶人员,行为后果应当由客运公司承担。
    • 急刹车乘客受伤如何定责任,司机急刹车致使乘客受伤谁负责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23
      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现,虽然有点耽误时间,但此时也是为城市的环保尽一份力。很多时候乘坐公交车都是比较安全的,但也不排除在紧急情况下,公交车急刹车导致乘客受伤。那么急刹车乘客受伤如何定责任,司机急刹车致使乘客受伤谁负责?
    • 免票乘公交车受伤可否要求赔偿?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01
      你们可以要求公交车公司赔偿。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该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可知,只要旅客在车上受到伤害不是因为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不是自身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均需要承担责任。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