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管辖是指确定各个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在哪一个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有哪一个仲裁机关受理的法律制度。其实质是各个仲裁机关审理案件的内部分工。仲裁管辖实行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章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
1.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仲裁机关之间受理仲裁案件的权限和分工。我国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实行的是属地管辖原则。《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2条、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此外该条例第18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规则》第8条还特别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劳动者当事人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2.级别管辖,亦称纵向管辖,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的组织系统内,纵向上确定哪一家仲裁委员会受理什么样的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级别管辖,国家的法律、法规目前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是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各地的实践来看,一般是由省级仲裁委员会管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地市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地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和大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县区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所有劳动争议案件,大多数的劳动争议案件都是由这一级受理的。
3.移送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受理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该案件不属于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从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如本案中新安区仲裁委员会认为该争议应由长定区仲裁委员会受理,于是将其移送给长定区仲裁委员会。需要指出的是,接到移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应由自己受理的,不应再向其他仲裁委员会移送,而应同有关仲裁委员会协商,协商不成的,报送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
4.指定管辖,是指由于辖区不明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两个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发生争议时,由他们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下级某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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