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客运服务管理有何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0 18:21:21 480 人看过

根据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客运服务车辆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车身车厢和行李厢整洁;

(2)路码表和空调等设施完好;

(3)营运资格证件和专用车辆牌照清晰、有效;

(4)车厢内规定位置设置收费标准、企业名称、监督电话、车牌号等服务标志;

(5)中、小客车按照规定装置计价器;

(6)小客车按照规定装置防劫车设施和顶灯;

(7)符合客运服务规范对车辆的其他要求。客运服务实行扬手招车、电话预订和站点租乘等方式。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难点、安全、文明的服务,对老、弱、病、残、孕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执行由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且按照规定使用由市公用局会同市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客运车费中包括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客运服务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衣着整洁,文明礼貌,不在车厢内吸烟;(2)携带符合规定的营运资格证件;(3)上、下客时按照规定停车;(4)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5)按照规定操作计价器;(6)按照标准收费并且出具车费发票;(7)符合其他有关客运服务规范的要求。客运服务驾驶员不得拒绝乘客的运送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拒绝运送乘客的行为:(1)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的;(2)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营业站内不服从调派,或在客运集散点或老道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3)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及有关费用。但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拒付车费:(1)租乘的中、小客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2)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或者有关凭证的;(3)租乘的客车在起步费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遇有乘客需要出市境或者夜间去郊县、冷僻地区时,客运服务驾驶员可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其所在的客运服务企业。乘客应予配合。否则驾驶员可拒绝提供运送服务。乘客与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对供车、收费有争议时,可当即到市客管理处处理、租乘时起至受理时止的车费由责任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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