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赔偿工作程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1 10:00:18 363 人看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即政府通过法律授权以行政权力为保障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

一、收到当事人行政赔偿申请后,局法律工作领导小组应指派两人以上进行立案调查,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行政职权时有无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形,审查受害人是否有取

得赔偿的权利。

二、调查人员将调查结果书面上报法规科,经法规科审核后上报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

三、法规科与请求人就赔偿事项、赔偿的方式及赔偿金的金额等法定赔偿范围内进行协商,协商成立后制作协议书,如果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应制作裁决书。

四、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并履行赔偿义务。

五、赔偿损失后,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承担部分或者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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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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