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一人独资公司,抽逃出资,并以公司名义不断进行合同诈骗,8月19日,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抽逃出资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某伙同雷某(另案处理),利用虚构的国勤公司院内十七层住宅楼工程为诱饵,以国勤公司名义与某建设公司郑州分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书显示合同订立时间为2009年4月30日)。2009年4月29日,雷某以工程保证金名义收取某建设公司郑州分公司封某人民币10万元,2009年5月13日,姜某以工程定金款名义收取封某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姜某伙同雷某利用虚构的开封市老年健身活动中心工程为诱饵,以国勤公司为发包方与河南省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书显示合同订立时间为2009年6月8日)。2009年6月8日,姜某以质量保证金名义收取河南省某建设公司人民币10万元。
2009年8月1日,被告人姜某隐瞒国勤公司车间工程未经审批的事实真相,以该工程为诱饵,以国勤公司名义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日姜某以工程保证金名义收取某建筑公司人民币10万元。
2009年5月5日,被告人姜某以货币方式出资100万元人民币,缴存河南省国勤花生制品有限公司(筹)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封鼓楼街支行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申请设立名称为河南省国勤花生制品有限公司的一人独资有限公司。2009年5月6日工商部门给国勤公司核发营业执照。2009年5月7日,上述账户内1000020元被取出并销户。给上述被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35万元。
另查明,根据姜某提供的国勤公司的帐户情况,经公安机关查询,国勤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省府西街支行的帐户未发现分户帐交易。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有部份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姜某在发起设立一人独资有限公司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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