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怎样受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14:54:45 360 人看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的临床医学专家或法医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相关专业问题进行检查、鉴定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申请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委托从其行业规定。2、受理(1)符合受理条件并能立即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立即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据》,自收到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4)委托函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3、选择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组织医患双方在鉴定专家库中选择具体的鉴定人。4、选定鉴定人后,选定的鉴定人具体负责鉴定。5、鉴定听证会,一般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会组织鉴定听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

省医学会怎样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医学会在确认鉴定费已缴纳后将向委托鉴定的各方发出书面的受理通知(邮政信函或送达签收),受理日期以交费日为准。

2.医学会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以交费日为准)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B、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C、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D、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E、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F、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3、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邮戳或送达签收日为准)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四、哪些情况不予受理

1.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以书面通知说明理由(邮政信函或送达签收)。

2.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将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A、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B、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C、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D、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E、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F、不交或不交齐鉴定费的;

G、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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