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日在南京召开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专家论证会上获悉,《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目前已经江苏省政府法制办修改完善,经过进一步论证修改后,将于今年7月递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了解,该条例将对燃煤控制、固定源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扬尘大气污染防治作出细化规定,同时将明确每一项规定对应的法律责任。
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表示,地方性法规,要更加关注可操作性和执行性,也要根据本省情况适当在框架体系上作突破。他认为,在此方面,如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如何界定环保部门职责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环保职责,如何防止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考核制度不走偏,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与现实操作如何契合,以及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如何设定,处罚力度是否适当,执法机关的规定是否准确等问题,都是制定这一地方性法规需要重点考虑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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