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成立之时;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带有“预售”的字样,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绝不是预约合同。
因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关于房屋的座落与面积、价款的交付方式与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质量、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无须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规定直接履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达到双方的交易目的。
明确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合同,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因为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看成是预约合同,那么,一方面,预售方与预购方必须在将来再订立一个商品房买卖合同;另一方面,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对方只能要求其承担不订立合同的责任,而不能要求其承担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类
101预售合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后进行的登记备案行为。
102预售合同变更备案:承购人将购买的商品房期房再转让或变更位置后进行的备案行为103预售合同备案注销:承购人购买商品房期房且已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后,提出注销该预售备案的行为。
104拆迁安置权转让:在开发商未办理房屋新建登记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所有的房屋拆迁安置权转让给他人的备案行为。
105预售合同变更注销:承购人出售部分房屋或调整房屋位置的,为便于楼盘和档案管理而在内部进行的行为。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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