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公司与**公司就**公司对**滴都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55%的股权和投资签订了转让协议,总金额为709.96万元。该协议经长沙市政府常商管[2000]3号文批准,“同意润和发展有限公司将合资公司5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妈湾电力有限公司**妈湾电力有限公司,出资2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湖南省>省政府颁发了香港、澳门、台湾企业批准证书(项0161370)。因此,**公司于2000年3月支付了432万元的投资转让
由于中外合资企业的“**公司”无法提交深圳市外商投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文件,因此无法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然而,根据股权转让后批准的合同和章程,“**公司”任命姚健(当时是**公司的总经理)为“**公司”的副董事长,王*楠(**公司计划部副主任)为常务董事,全面负责“**公司”的运营。2003年3月,由于SARS的影响,王晓楠回到了“**公司”。五年后的2004年8月,“**公司”利用欺诈手段人为造成“违约判决”,被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完成将其在**帝国酒店有限公司的任何股份转让给申请人的法律程序”为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交仲裁,并以“未收到发件人”为由缺席仲裁。最终裁决于2005年2月28日完成。只有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公司”才知道上述情况
第2号和第18号裁决严重违反了《仲裁法》的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并成为**公司为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而使用的工具。本协议不得依法实施。**本公司注册地址为香港3楼,而非231Winglokstreet3RDFLR。在2004年8月9日至2005年2月28日的华南分委会仲裁期间,本公司工作人员李*居住在本公司。他收到了香港中国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在我公司上述注册地址或公司邮箱中写明的其他信件,但没有收到华南子委员会的任何文件,经证明,华南分公司因送达地址错误未能收到信函,未能按照法律有效送达的送达原则有效送达信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相互执行安排》第7条,在另一封信中未能给予“适当通知”,信函中发送的文件名称未注明,仲裁案件卷中返回的信函无法证明所发送的文件已发送。因此,无法确认仲裁庭已按照《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送达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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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涉外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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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法院裁定撤销或不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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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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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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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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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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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是指按照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涉外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对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居中裁判的制度。经过涉外仲裁机构委员会裁决的,仲裁裁决书制作出来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可以再以同一个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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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涉外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山西在线咨询 2021-11-29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应当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未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因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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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外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8《仲裁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第71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根据《仲裁法》的上述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都是《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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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撤销的规定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11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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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裁决能撤销吗甘肃在线咨询 2023-12-14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情形下是可以申请撤销的,比如说本身就没有仲裁协议或者是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管辖范围之内,那么即使作出裁决也是可以申请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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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裁决的撤销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有什么不同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6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有什么不同相同点有四个方面: 1、都是解决争议有约束力的机制,只不过WTO机制更侧重协商、调解; 2、都是采取法规,事实作证。就是我们通常讲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在审理案件时,都特别强调当事人陈述,给当事人以充分表达的机会,行使相关权利。 4、都是专家办案,在必要时都将案件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专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