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偿的比例是多少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4 18:53:22 409 人看过

1、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这个分配比例是指剩余的破产财产和同一顺序的众多破产债权各自与剩余的破产财产的比值。

2、根据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一顺序);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二顺序);

(3)普通破产债权(第三顺序)。

在计算第一顺序的债权分配时,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公司破产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法》规定分配顺序的意义在于,依据一定的法律政策确定不同类别的请求权人的受偿顺序,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人能够优先于顺序在后的请求权人获得清偿。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按顺序清偿必须遵守如下规则:

1、首先清偿在先顺序的债权。

2、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

3、对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足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4、按比例分配后,无论是否有未获分配的下一顺序债权,破产分配均告结束。

二、破产债权申报法定期限

1、债权申报期限: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而非受理)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职工债权不必申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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