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撤销权纠纷
2005年9月7日,A市政府采购中心受M大学委托,就现代化办公设备及服务采购项目组织了采购项目的招标、开标、评标工作。M大学是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经评审,B公司中标,随后与M大学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
2005年9月16日和20日,A市政府采购中心和A市财政局先后接到匿名举报,称B公司在该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要求调查核实。A市财政局组成了调查组开展调查,经调查,证明B公司与另一投标供应商C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但B公司否认串通投标。
调查小组取得的多个证据证明其串标行为,如参与投标的5家供应商中,只有B公司与C公司所投报的技术标书从产品组成技术说明、产品的技术服务和销售服务内容及措施到投标货物明细表中包括计算机、服务器和投影仪在内的投标明细表连续41页的内容、格式和排版完全相同;C公司报价均高于B公司;经委托公安机关技术鉴定,确认两份投标文件相同部分出自一个电子文本。
经原评标委员会审查,出具了对两份投标文件的认定情况,认为B公司与C公司在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而且C公司项目负责人承认了串通投标的事实经过,并提供了证言和通话记录等证明材料。
A.市财政局于2005年10月27日作出处理决定:撤销B公司与M大学的合同,处中标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B公司三年内、C公司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006年3月9日B公司不服A市财政局的行政处罚,向A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B.公司认为:A市财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所适用的法律违反了处罚法定的基本原则,进行的行政处罚在程序上也严重违法,要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其相应行政处罚决定
2007年1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维持A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B.公司不服判决,于2007年2月2日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开庭审理,于2007年4月5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1)B公司与M大学订立的是否为政府采购合同?为什么?
(2)A市财政局是否有权撤销B公司与M大学的合同?为什么?
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的区别。
(1)B公司与M大学订立的是政府采购合同。理由: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合同是指采购人因政府采购行为而与供应商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于M大学是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采购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因此,M大学的采购是政府采购,B公司与M大学订立的合同是政府采购合同。
(2)A市财政局有权撤销B公司与M大学的合同。原因在于,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的民事合同有所不同。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因此,在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框架内,财政局的处罚决定和法院的判决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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