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制度是指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应在卫生保健、房租价格补贴、生活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以及不列入工资发放范围的各项物价补贴等方面享受的待遇和权益,这是根据国家规定,为满足企业职工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而建立的制度。以前我们国家的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而2006年12月4日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财务通则》(2007年1月1日起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执行,其他企业参照执行)。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据实列支。具体的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有哪些,以及新旧准则的又如何衔接呢,请看下面的详细介绍。
一、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
根据国税函(209)3号文中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职工误餐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独生子女费等。
注:根据新>将原来应当由职工福利费开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都规定为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通过职工福利费核算。
二、职工福利费账务处理
(一)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处理
1、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2、如果企业改制改建,则应将应付福利费余额转增资本公积,如有赤字,转入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年初未分配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当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3、首次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职工福利费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二)职工福利费日常账务处理
1、如果职工福利费2006年以前计提的余额未用完之前,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先冲减以前的余额,余额不足部分以及以后年度再新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受益对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中。
2、如果企业的基础工作以及预算管理较好的单位,可将职工福利计划列入年度预算,按照全年福利费支出总额与工资总额的比例按月计提职工福利费(没有年度职工福利计划的单位,可以比照历史数据,如前三年企业职工福利费占工资总额的加权平均来确定),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实际发生时则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到了年末,如果“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如有余额,则按照前面的各受益对象占企业全年工资总额的比重对余额进行结转,借记或贷记有关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或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结转后“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没有余额。
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总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另国税函{2008}264号文中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以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补贴,应该记入工资依法计算个税。但是假如符合下述文件的规定,则不计算个人所得税的。
国税发[1994]089号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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