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涉“税”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5-03 23:55:09 482 人看过

一、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期限。

1、预缴所得税的申报期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保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

2、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期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最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并且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发现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还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即4月底以前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3、非正常情况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国税发(1998)182号」。最新规定中并未申报的要求,只是要求汇算清缴。

纳税人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

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但为了保证税款的均衡入库,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

1、预缴企业所得税期限: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的均衡入库,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情况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对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也同样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

2、汇缴清缴企业所得税的期限:正常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应缴或补缴的税款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所谓特殊困难,是指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期限。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不包括税务机关查增所得)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并且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四、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期限。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一般来讲,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次年2月底以前,逾期不在受理。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五、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实现时间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确认时间与会计确认收入的时间有所不同: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建筑、安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出版企业预收书报款,应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

而企业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收入的确认实际上是指收入在什么时候入帐,并在利润表上反映。收入与建造合同2个具体会计准则根据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建造合同等分别规定了收入的确认原则。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企业销售商品时,如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即可以确认为收入: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对方。风险主要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等造成的损失;报酬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包括商品因升值等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如果一项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本企业承担,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归本企业所有,则意味着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出该企业。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买方,需要视不同情况而定。一般而言,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所有全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但更需要关注每项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形式。对大多数商品零售交易来说,商品所有权凭证转移或实物交付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随之转移。在有些情况下,商品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后,商品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并未随之转移。具体包括:1、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又未根据正当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因而仍负责任。这种商品销售收入应递延到已按购货方要求进行弥补时确认;2、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却决于购货方销售其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如代销商品方式销售,委托方发出商品时,有关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需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3、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且此项安装或检验任务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则只有在完成安装或检验合格后才能确认收入;

4、销售合同中规定了由于特定原因买方有权退货的条款,而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购货方正式接受商品并且退货期已满时确认收入。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但实物尚未交付,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此时应在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确认收入,而不管实物是否已经交付。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后,如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然对售出商品实施控制,则此项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但如果企业对售出的商品保留了与所有权无关的管理权,则不受本条件的限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在商品交易中,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即为商品销售的价款。商品销售的价款能否收回是收入确认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在商品销售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满足,也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的价款能够收回,主要根据企业以前和购货方交往的直接经验,或者从其他方面取得的信息,或政府的有关政策等进行判断。实务中,如果企业售出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要求,企业已将发票账单交付购货方,购货方也承诺付款,即说明商品销售的价款能够收回。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是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根据收入与成本配比的会计基本原则,收入如果不能可靠地计量,便不能对其确认;同样为赚取收入而发生的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也不能对其确认收入。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售价通常已经确定,但销售过程中由于某种不确定因素,也可能出现售价变动的情况,在新的售价未确定前不应确认收入。

企业销售商品应同时满足上述4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也不能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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