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6 11:04:04 68 人看过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

(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三)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与其服务的船舶种类、航区、等级、职务不相符;

(四)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失效;

(五)在客船(客货船、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等特殊种类船舶上任职,未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六)未按照规定持有船员服务簿;

(七)以考试舞弊、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处罚对象:直接责任人员;聘用单位

执行标准:责令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

处罚对象: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

执行标准: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持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持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包括下列情形:

(一)持有、使用以欺骗、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手段从海事管理机构取得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

(二)持有、使用以转让、买卖、租借及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他人手中取得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

(三)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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