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外籍在华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比较复杂,因此,不少人碰到此类问题时觉得难以准确处理。实际上,外籍在华人员的个税问题,只要把握住其政策要点,实际计算起来并不困难。
关于外籍在华人员工资、薪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多个文件,其中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5〕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号)等。上述文件的层进式解释、补充、修订和完善,使得外籍在华人员个人所得税缴纳规定纷繁复杂,不易掌握。
梳理上述文件规定,笔者认为,外籍在华人员的个税计算只要把握两个要素即可:一是纳税义务的判定,二是居住天数及月工作天数的计算。
四项标准判定纳税义务
关于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纳税义务的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标准:
(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属于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实施条例第三条所说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四)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准确计算两个“天数”
外籍在华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取决于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和当月工作天数。因此,在具体处理中,应准确把握这两个天数的计算。
居住天数的计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当月工作天数的计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5〕125号)规定,在中国境内企业或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进一步规定,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除上述两个要素外,对外籍在华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来源的判定也是需要把握的。因为按照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外籍人员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明确了所得来源后,再结合上述两个要素的相关规定判定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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