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潮阳区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25 15:29:58 497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二、办理材料

签字或盖章。

原件。

原件备查,签字或盖章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交营业执照。

原件备查,签字或盖章。

原件备查,签字或盖章。

原件备查,盖章。

原件备查,盖章。

原件备查,盖章。

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潮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市潮阳区行政服务中心食药监局服务窗口取证窗口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考评。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书面审查和现场考评的相关准备。现场考评内容及要求见第一类、第二类、第四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汕头市潮阳区行政服务中心食药监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市潮阳区行政服务中心食药监局服务窗口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考评。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书面审查和现场考评的相关准备。现场考评内容及要求见第一类、第二类、第四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北116号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3年)

全文条款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7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2016年)

一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21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机关为各地级以上市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以及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类别栏中标注“中央厨房”,备注栏中标注中央厨房配送范围“限配送本企业下属餐饮门店”或“配送本企业下属餐饮门店和已备案的餐饮服务单位”。

二、禁止中央厨房配送的高风险食品:不再复热的改刀熟肉制品、沙拉、生食水产品和鲜榨果蔬汁(经高温蒸煮的除外)。

三、中央厨房应该严格按照GB2760-2011标准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除因加工工艺确实需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如膨松剂、面包改良剂、豆制品凝固剂等)外,禁止在即食食品(不包括预包装食品)和食品半成品加工制作中使用合成色素、漂白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

中央厨房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和自制调味料、火锅底料、汤料的配方等情况必须向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四、中央厨房配送范围和对象(餐饮服务单位名单)应报监管部门备案。配送范围如有变化,应及时报监管部门。

中央厨房应当把经审核备案的配送的食品品种名单发至每家配送对象备查。

五、中央厨房配送的食品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储存条件和储存期限,自制调味料、火锅底料、汤料等产品还应标明配方(成分)。

六、中央厨房应当制作规范的产品配送清单(出货单),项目内容包括配送单位名称、配送对象、配送日期、品种、数量、发货人、收货人等。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部门权责清单的决定(2015年)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广东省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粤委办〔2015〕31号)的要求,我市组织开展行政职权清理,编制形成了《汕头市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简称《权责清单》)。《权责清单》共包括市直54个部门各类权责事项7929项。其中,行政许可355项,行政处罚4723项,行政强制379项,行政征收47项,行政给付108项,行政检查580项,行政确认135项,行政奖励89项,行政裁决12项,其他1501项。现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网站和市直各有关部门网站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清单依法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有效维护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对列入清单的行政职权事项,各部门要按照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权为重点,逐项绘制并公开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规范自由裁量权。要充分利用网上审批平台,逐步将行政权力纳入网上运行。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市编办、市政府督查室、市法制局等相关部门要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和评估,推动权责清单制度落地见效。

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建立健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以及部门职责变化,及时调整完善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市直部门权责清单的调整,要遵循合理合法、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程序进行,由实施机关提出申请,经市编办和市法制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此外,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正在调整中,为理顺关系,提高效率,各区县工商、质监部门权责清单由各区县进行公布,但在体制调整完成前,仍由市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实施,体制调整完成后由各区县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实施。

各有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关于中央厨房经营主体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2014年)

一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中食药监〔2014〕76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为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设立的食品成品或半成品集中加工配送场所的监管,促进餐饮行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对非注册为连锁企业的有分支门店的餐饮服务单位设置的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的场所,可以比照中央厨房的有关条件对其许可和监管,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八条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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