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凯峰抢夺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3:10:10 201 人看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81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凯峰,化名陈阅余,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阳城县,文化程度初中,住山西省阳城县(以上基本情况均自报)。因本案于2004年3月31日被羁押,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成凯峰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7月14日作出(2004)越法刑初字第6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成凯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3月3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成凯峰乘坐本市一辆104路公交车,当该车行至中山六路邮局站停车时,乘车上乘客杨佩云不备,夺走其手持的1台价值831元的飞利浦330型移动电话机。得手后,被告人成凯峰携赃下车逃离现场过程中,被群众人赃并获扭送公安机关归案。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杨佩云。

上述事实,原审判决列举了如下证据:

1、被害人杨佩云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成凯峰就是当天在其乘坐的104路公交车靠站时,在车上夺取其移动电话机后下车逃跑的人。

2、公安人员李和清的证言证实其听见有人呼叫被抢,后目睹群众抓获被告人成凯峰,被害人杨佩云已经拿回移动电话机等情况。

3、公安人员李锐芳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成凯峰的归案过程。

4、被告人成凯峰在被抓后承认在104路公交车上抢夺了被害人杨佩云移动电话机的供述。

5、被告人成凯峰(化名陈阅余)签认被害人的移动电话机是其在104路公交车上抢夺的赃物照片。

6、广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赃)(2004)0287号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赃物的价值、去向等情况。

7、被告人成凯峰的全身照片及十指指纹卡。

原审判决以上述证据为认定依据,认为被告人成凯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构成抢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成凯峰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上诉人成凯峰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查明认定事实的证据,在原审法院庭审时已当庭公开列举,并经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审判决书中所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凯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恰当,应予维持。对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查,有被害人杨佩云的陈述、证人李和清证言、缴获的赃物移动电话机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成凯峰也曾供述在案,足以证实上诉人成凯峰犯有抢夺罪。原审判决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改判的请求,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英姿

审判员崔小军

代理审判员邵军锋

二OO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建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2日 06: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康福利、张凯抢劫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顺刑初字第72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福利,男,1985年7月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五家户乡联合村大兴村屯。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1日被羁押,2006年8月2日被拘留,2006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被告人张凯,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后营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2日被拘留,因涉嫌犯抢劫、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06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经诉字(2006)第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福利、张凯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鹏磊,被告人康福利、
    2023-06-11
    107人看过
  • 刘占峰抢劫案
    刑事犯罪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丰刑初字第0134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占峰,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无棣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无棣县水湾镇大高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26日被羁押,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占峰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伟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占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23日1时许,被告人刘占峰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黄土岗高家场村26号,持刀入户劫取被害人任忠学、金立萍诺基亚牌移动电话一部及人民币10900元;劫取被害人段云森三星牌P738型移动电话一部及金苹果牌手包一个
    2023-06-11
    275人看过
  • 胡树峰抢劫案
    有期徒刑
    潮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潮南法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树峰,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惠来县仙庵镇京陇管区京西城西新村十七直巷26号。因本案于2005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辩护人林汉宣,广东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南检刑诉[2006]第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树峰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大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树峰及辩护人林汉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胡树峰携带西瓜刀窜至本市潮南区陈店镇南钟天酒店附近,雇乘粤VR1551出租车,并叫司机王义涛载其往峡山华南广场。当车
    2023-06-11
    354人看过
  • 扈书峰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西刑初字第44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扈书峰,男,18岁(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31日被羁押,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7)第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扈书峰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扈书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扈书峰于2007年5月31日2时许,在本市西城区景山后街丁字路口西北角草坪内,采取语言威胁的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郭文峰的挎包时,被当场抓获,挎包内有人民币2000元、佳通牌M300型手机一部以及化妆品等物,物品价值人民币50
    2023-06-11
    106人看过
  • 薛丽峰抢劫案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X,男,生于1975年7月12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24日被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转取保候审后外逃。2009年5月1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09)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X犯盗窃罪、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薛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4日上午,被告人薛X伙同王来全(已判刑、张红超(在逃)三人密谋盗窃栾川县赤土店镇庄科村路边杨玉娇机电门市里的电机和漆包线。商定后,于当日中午,由薛X出面到门市以马圈一矿洞修电机为由将杨玉娇骗至马圈街,由王来全、张红超租来一辆三轮摩托车到门市实施盗窃,二人用事先买来的钢丝剪把杨玉娇机电门市的门锁剪断入室,从中盗走铜质漆线
    2023-06-11
    159人看过
  • 许强荣、许光成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3)佛刑终字第6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强荣,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遂溪县黄略镇,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遂溪县黄略镇许屋村。199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8年6月狱外加刑一年六个月,2002年3月刑满释放。2002年6月19日因涉嫌抢夺罪被羁押,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许光成,男,1976年5月9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遂溪县黄略镇,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遂溪县黄略镇许屋村。1998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2月刑满释放。2002年6月19日因涉嫌抢夺罪被羁押,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强荣、许光成犯抢夺罪一案,于20
    2023-06-11
    344人看过
  • 王占勇、李云峰抢劫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丰刑初字第0176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占勇,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河镇南关村320号。因本案于2006年7月12日被羁押,2006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被告人李云峰,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涿鹿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涿鹿县五堡乡五堡村。因本案于2006年7月12日被羁押,2006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230、1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占勇、李云峰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占勇、李云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7月12日21
    2023-06-11
    347人看过
  • 梁文轩抢劫、抢夺案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青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文轩,绰号“瞎子”,男,1979年8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安市吉州区樟山镇尧塘村委会巷口村。因本案于2006年4日10日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青检刑诉(2006)29号起诉书、吉青检刑补诉(200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文轩犯抢劫罪、抢夺罪,分别于2006年6月20日和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昌兴,被告人梁文轩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2年6月12日,被告人梁文轩与钟道令、梁森久、李志军(均已判刑)密谋策划去抢劫摩托车,由梁森久骑摩托车带李志军去吉水县骗租摩的,被告人梁文轩与钟道令准备作案工具(砖块、松树棍)在青原区河东街
    2023-06-11
    229人看过
  • 丘成相、丘海波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2)佛刑终字第506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丘海波,男,1983年7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阳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阳山县新圩镇隔坑管理区田寮村52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2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丘成相,男,1981年7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阳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阳山县新圩镇隔坑管理区田寮村35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2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佛山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丘成相、丘海波犯抢夺罪一案,于2002年11月13作出(2002)佛城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丘海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
    2023-06-11
    379人看过
  • 伍彦弢、熊泉、谢雪平、刘凯抢劫一案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彦弢,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宁都县梅江镇解放路102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12日被羁押,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小林,宁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泉,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宁都县梅江镇新庄209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雪平,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宁都县梅江镇富当塘53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凯(曾用名“刘志强”)
    2023-06-11
    252人看过
  • 姜凯诈骗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西刑初字第0073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凯,男,44岁(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系苏州市科迪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西魏胡同12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9月1日被羁押,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6)第1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凯犯诈骗罪,于200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姜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凯于2006年9月1日上午10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北京展览馆举行的“2006年度北京国际酒业展览会”上,假借领导要酒名义,向部分参展商索要礼品酒,诈骗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张恩中酿香型大全一盒16瓶酒、陕西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张
    2023-06-11
    216人看过
  • 我看“凯立案”
    海南凯立公司诉中国证监会一案(以下简称“凯立案”),由海南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被称为“首开司法机关纠正证券监管机构审批上市程序的先河”,可谓意义深远。对这一案件,作为行政法学者,我的观点大致如下:一、公司诉其主管部门,乃是普通的北京案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不断迈出新的步伐。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揭开了中国行政法制建设史上崭新的一页。从此,“民告官”的实践得以广泛而深入地展开,行政诉讼的理论研究也因此而取得蓬勃发展。公民、行政诉讼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都有权依照该法提起行政诉讼。“凯立案”实际上正是一件普通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对该案予以受理并作出判决,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二、“凯立案”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凯立案”的意义,主要在于其是“中国企业状告证监会第一案”。(一)作为第一案,“凯立案”改变了
    2023-06-06
    156人看过
  • 隋站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2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隋站,又名木沙,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即墨市,文化程度小学,住即墨市王村镇卧龙村。2003年4月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3年5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5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隋站犯抢夺罪一案,于2005年7月26日作出(2005)番刑初字第9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隋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查阅案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4月24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隋站去到本市番禺区市桥街桥东路人民医院旁的公共汽车站附
    2023-06-11
    469人看过
  • 尉冰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6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尉冰,男,现年19岁,汉族,出生地陕西省西安市,文化程度高中,住陕西省西安市(均自报)。因本案于200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尉冰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7月20日作出(2004)越法刑初字第66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尉冰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5月1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尉冰窜至本市广州火车站广场公共汽车站处,乘被害人蒋小萍不备,抢走其佩戴着的一条带坠黄金项链(重17.54克,价值2473元)。被告人得手后在携赃逃离现场过程中,被人赃并获
    2023-06-11
    313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抢夺罪立案初期多长时间,抢夺几天立案,抢夺案件终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24
      抢劫罪的立案时间一般为三天。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 一次抢夺成功再次抢夺是否构成抢劫罪?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14
      根据法律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抢夺钥匙,抢夺钥匙,抢夺钥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还是抢夺钥匙罪呢?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2-26
      以暴-力殴-打行为抢夺钥匙,抢走汽车的,可以按抢-劫罪定罪量刑。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 抢夺收条应该构成抢夺罪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6-12
      抢夺收条情节轻微的不构成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抢夺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抢夺公私财物罪构成
      重庆在线咨询 2021-10-19
      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产,金额大的,必须立案。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考虑社会治安情况,在定金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当地执行的具体金额标准,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