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81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凯峰,化名陈阅余,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阳城县,文化程度初中,住山西省阳城县(以上基本情况均自报)。因本案于2004年3月31日被羁押,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成凯峰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7月14日作出(2004)越法刑初字第6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成凯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3月3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成凯峰乘坐本市一辆104路公交车,当该车行至中山六路邮局站停车时,乘车上乘客杨佩云不备,夺走其手持的1台价值831元的飞利浦330型移动电话机。得手后,被告人成凯峰携赃下车逃离现场过程中,被群众人赃并获扭送公安机关归案。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杨佩云。
上述事实,原审判决列举了如下证据:
1、被害人杨佩云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成凯峰就是当天在其乘坐的104路公交车靠站时,在车上夺取其移动电话机后下车逃跑的人。
2、公安人员李和清的证言证实其听见有人呼叫被抢,后目睹群众抓获被告人成凯峰,被害人杨佩云已经拿回移动电话机等情况。
3、公安人员李锐芳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成凯峰的归案过程。
4、被告人成凯峰在被抓后承认在104路公交车上抢夺了被害人杨佩云移动电话机的供述。
5、被告人成凯峰(化名陈阅余)签认被害人的移动电话机是其在104路公交车上抢夺的赃物照片。
6、广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赃)(2004)0287号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赃物的价值、去向等情况。
7、被告人成凯峰的全身照片及十指指纹卡。
原审判决以上述证据为认定依据,认为被告人成凯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构成抢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成凯峰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上诉人成凯峰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查明认定事实的证据,在原审法院庭审时已当庭公开列举,并经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审判决书中所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凯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恰当,应予维持。对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查,有被害人杨佩云的陈述、证人李和清证言、缴获的赃物移动电话机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成凯峰也曾供述在案,足以证实上诉人成凯峰犯有抢夺罪。原审判决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改判的请求,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英姿
审判员崔小军
代理审判员邵军锋
二OO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建党
-
王文阁、苟元峰抢夺案
383人看过
-
肖岳峰、李武顺抢夺案
121人看过
-
董高峰、吴江洪抢夺、盗窃案
382人看过
-
陈连凯抢劫案
149人看过
-
沈凯庭抢劫案
367人看过
-
被告人黄凯抢劫案
282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抢夺罪立案初期多长时间,抢夺几天立案,抢夺案件终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24抢劫罪的立案时间一般为三天。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
一次抢夺成功再次抢夺是否构成抢劫罪?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14根据法律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抢夺钥匙,抢夺钥匙,抢夺钥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还是抢夺钥匙罪呢?重庆在线咨询 2022-02-26以暴-力殴-打行为抢夺钥匙,抢走汽车的,可以按抢-劫罪定罪量刑。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
抢夺收条应该构成抢夺罪吗北京在线咨询 2022-06-12抢夺收条情节轻微的不构成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抢夺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抢夺公私财物罪构成重庆在线咨询 2021-10-19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产,金额大的,必须立案。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考虑社会治安情况,在定金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当地执行的具体金额标准,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