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财产没收程序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4 17:20:25 475 人看过

一、刑事诉讼法财产没收程序是什么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类没收措施。一类是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没收措施,即《刑法》第3章第8节规定的没收财产制度。这是一类财产附加刑,实体上是指经生效判决后法院可以没收犯罪分子一部分或者全部个人所有财产,而程序上是在审判程序结束后立即执行该刑罚;另一类是刑事诉讼中的追缴措施,即《刑法》第64条规定的没收制度。上述两类措施在没收主体、没收客体和没收内容等方面各有不同。学界一般认为,前者是不问财产来源合法与否,直接对当事人全部财产进行的强制收取,又名一般没收;后者仅指将与犯罪密切相关的财物收归国有,又名特别没收。考虑到一般没收制度作为一类财产刑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执行,且影响犯罪人的家庭生活,不利于其再社会化,除我国内地、俄罗斯等少数国家刑法外,多数国家已经弃之不用。因此,出现在各国刑法和国际公约中的都是有关特别没收制度的规定。

一般来说,特别没收制度适用于所有犯罪案件。实体上是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程序上要求侦查机关在审前程序中,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进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社会保全,在判决生效后,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并没收犯罪分子持有的违禁品、犯罪工具和所得的犯罪收益。有学者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某些特殊情形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审判程序或令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但有关部门又必须对涉案款物进行没收、发还或者做其他处分,避免其一直处于法律上的不确定状态。在此“特殊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没收可被称为“未定罪的没收”.也有学者认为,这是独立于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刑事诉讼程序而存在的专门针对赃款赃物等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没收制度,应将其称之为“独立财产没收制度”。

二、刑事诉讼法财产没收范围是怎样的

犯罪分子的个人合法财产。注意以下事项:

1、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2、犯罪所得及其它非法财产应依法予以收缴,而非没收。如果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应当及时返还。总结就是:收缴+非法;没收+合法。

3、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包括成年家属)留必要的生活费用。道理很简单:不能赶尽杀绝!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八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第二百九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三百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第三百零一条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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