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质权设立在后,抵押权无登记,质权优先;抵押权有登记,抵押权优先
2、如果质权设立在先,再设立抵押权的,质权优先
一、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是什么?
1、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质权的成立与保持则与抵押权不同。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占有于债权人,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参质物占有的继续也是保持质权的条件,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2、标的物有所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二、质权与抵押权的联系及相同点有哪些?
1、二者均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2、二者均是担保物权的一种,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权利与从权利的关系;
3、二者均以支配和取得担保物的变价价值为内容;
4、二者均依照《民法典》、《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设定。(担保民法典定原则)
5、二者与普通债权相比具有优先受偿性。
6、质权与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及所担保的债权均具有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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