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01:50:54 383 人看过

关于有限合伙主体的规定有限合伙主体由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即前合伙人,主要是自然人。由于涉及对企业损失的无限连带责任,具体要求比较严格。如果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将得不到保护。因此,《合伙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机构和社会组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原因是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仅限于“认缴出资”的范围。因此,就有限合伙人的身份而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合伙人主体资格认定问题。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实物、参与合伙企业盈余分配、分担风险的,虽不参与合伙企业经营和劳动,但也可认定为合伙人。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服务、参与合伙组织盈余分配、分担风险的,虽然不提供资金和实物,但也可以认定为合伙人。向合伙组织或合伙人提供资金并收取固定利息,不参与合伙企业经营和劳动,不参与合伙企业盈余分配,而不承担合伙经营责任的是贷款关系中的贷款人,不应被视为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经营和劳动,但不参与合伙企业组织的剩余分配,不承担合伙企业经营的风险责任,只获得固定报酬的,为雇佣关系中的员工,不应被认定为合伙人。仅向合伙组织提供一定财产使用权并取得固定收益的,不参与合伙企业经营和劳动,不参与合伙企业剩余分配的,而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不应被认定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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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6日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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