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2006年7月大学毕业后,通过熟人介绍进入本市一家股份合作制企业,从事市场产品开发工作。企业与赵某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企业每月支付小赵工资2000元,另外根据产品开发销售情况,每月给予一定的奖金。2008年6月底,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市场不景气,企业经营状况每况愈下,小赵所在的部门计划解散,公司开始实行裁员的计划。2008年6月23日公司人事部书面形式通知小赵,如果在15天之内签署协商解除关系的协议,将可以获得N+2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不签署这份文件,15天后小赵必须离职,公司将按照一年一个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赵某无奈之下将企业告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企业恢复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受理。
双方观点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小赵认为:本人在企业工作了两年,工作一直认真负责,曾多次受到企业的表扬和奖励。现在是企业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无故解除了赵某的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该恢复劳动关系。所以要求仲裁委员会支持其请求,裁决恢复劳动关系。
企业则当即提出:由于市场不景气,企业经营状况每况愈下,企业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而与赵某解除劳动关系。现在企业没有空余的岗位,现在连发工资都发不出,希望仲裁委员会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不要支持赵某的请求。
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委经过审查后认为,企业并没有按照裁员的程序进行裁员,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无故解除了小赵的劳动关系,显然违反了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但是企业目前确实没有符合小赵的岗位,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企业支付小赵的双倍赔偿金;
实案实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赵某是否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显然该企业没有按照劳动法规的规定进行裁员,虽然在开始与小赵协商解除,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对小赵就是无故解除,小赵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应该得到支持。但是该企业确实没有符合小赵的岗位,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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