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施行后,司法实践中确认案件逐渐增多,但随之带来的一个问题是,确认案件与赔偿案件发生混淆现象。我们在工作中发现,有的地方司法赔偿案件的统计数据不正常,如审结案件栏目中的其他项明显增多,结案数与赔偿金额非正常比率。经核对,是由于有的法院将确认案件作为赔偿案件统计上报造成的。在此,我们就确认案件与赔偿案件司法统计的分类填报问题谈点意见。
一、确认案件与赔偿案件司法统计的分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的分类标准,人民法院的案件分为6类17种,即刑事类6种、民事类5种、行政类3种、赔偿类1种、执行类1种、申诉和申请再审类1种。与此相适应,司法统计指标体系也是按照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赔偿案件、执行案件以及申诉或再审案件制定的。这里的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案件中的刑事赔偿案件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不含行政赔偿案件,更不包括民事赔偿案件,那么,是否包括确认案件呢?这在2001年确定司法统计指标体系时没有明确。200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之后,司法统计如何将确认案件归类的问题就凸显出来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经过论证,明确将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作为第6类即申诉、申请再审案件进行统计,并在该年底举办的司法统计人员培训班上统一司法统计的口径。
二、确认案件与赔偿案件司法统计表的填报
1.确认案件司法统计表的填报。确认案件是填报《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统计表》(表号:法综28表)。填在该表的案件有刑事、民事。、行政、其他4大类,确认案件填在其他类。司法统计指标之在审结案件中,有驳回、撤诉、裁定或决定本院决定再审、裁定或决定提起再审、裁定或决定指令再审、终结、其他7个选项,7个选项的案件之和要与前项司法统计指标的结案数相等,其中不予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填报驳回栏;申请人撤回确认申请或者视为撤回确认申请的,填报撤诉栏;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填报其他栏。
2.赔偿案件司法统计表的填报。赔偿案件(系指司法赔偿案件)是填报《赔偿案件统计表》(表号:法综29表)。填在该表的案件为刑事赔偿案件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2类,二者又都分为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和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2种。司法统计指标之在审结案件中,有撤回赔偿请求、决定赔偿、决定不赔偿和其他4个选项,通常将终结审理、未经确认而驳回赔偿请求等情形的案件填报在其他栏。司法统计指标的决定赔偿案件中赔偿案由都是根据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列项的,应据实填报。
三、确认案件与赔偿案件司法统计混淆的原因
如果认真分析司法统计指标体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统计的要求填具报表,不应当出现确认案件与赔偿案件混淆的错误。之所以出现本不应当出现的错误,与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出台的关于确认案件的司法解释有一定关系,该司法解释将原来人民法院的违法侵权确认案件简化为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给人一种确认案件就是确认是否国家赔偿案件的错觉,尤其对于那些非专业审判人员,很容易误将确认案件归类于国家赔偿案件。尽管该解释的内容为违法侵权的确认是明确的,但不认真思考的人常会望文生义,导致错觉。即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统计表》的说明将确认案件归类于此,也是牵强附会,实际上是将确认案件作为司法赔偿案件类推对待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中的其他案件包括司法赔偿案件的规定很容易误导统计人员观念上发生错误。受上述理念的影响,错将确认案件统计在赔偿案件之中也就不足为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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