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但是如果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则他们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一般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但是,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那么他们就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 筑 物 损 害 责 任 归 属 及 追 偿 问 题
建筑物损害责任归属及追偿问题是建筑行业中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建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维护管理等多个方面。在建筑物损害责任归属方面,一般根据建筑物的性质、使用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区分。对于建筑物损害的追偿问题,则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对其建筑物进行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建筑物出现了损害,权利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修复或者赔偿。
如果建筑物损害是由于使用人或者所有权人过错造成的,权利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有过错的当事人追偿。
在建筑物损害责任归属及追偿问题的处理过程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责任主体,并进行相应的赔偿。对于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建筑物损害责任归属及追偿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来确定责任归属。如果建筑物受到损害,权利人或使用人应立即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修复或赔偿。如果损害是由使用人或所有权人过错造成的,权利人或使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单位或个人也可以向有过错的当事人追偿。在处理过程中,需要根据情况确定责任主体并进行相应的赔偿。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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