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貌似却神离,一份疑似员工签名的劳动合同,让员工和公司打起了劳动争议官司。2010年11月25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围绕合同签名真伪的劳动争议案,根据笔迹鉴定,合同上的签名非员工本人所签,公司被确认还须支付员工双倍工资13000元。
公司提出要订立新劳动合同
老林今年五十多岁,是朝阳公司的员工,自1999年1月进单位,已有十多个年头。
2010年1月,朝阳公司通知老林到公司劳资部门,告知其合同期已满,要求与老林订立新的劳动合同。老林纳闷,印象中,自己曾在2005年7月只与公司签订过一份劳动合同,之后从未再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2005年的合同签订日期是7月,要到期也要等到7月,既然合同期未到,为何公司提出要再签新合同?
由于双方对用工条件、工资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老林认为他的岗位原来就安排两个人,现在仍需两个人轮班上岗,但公司却认为,该岗位只需安排一人就够了,双方各执已见,合同签订一事就此担搁下来。2010年1月29日老林离开公司,公司为老林开具了《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失业后要求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回到家的老林思前想后,觉得很委屈,自己辛辛苦苦十多年,2005年7月前的社会保险金,公司也没有为他缴纳。况且,由于公司在为老林2005年8月缴纳失业保险时填错了姓名,以及出具的《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内容有涂改及未加盖公章,影响了老林及时失业登记,最终导致延误失业金的申领日期,失业金也没拿到。
老林气不打一处来,于是他聘请律师,于2010年4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补发工资、返还扣发工资、失业金、养老保险等共6万余元。
两个月后,老林拿到了仲裁裁决书,老林很快失望了,仲裁庭除支持补发工资891元和裁定公司赔偿其从1999年1月用工之日起的失业金损失4665元外,其他一无所获。
尤其令老林不服的是,公司提供的2008年1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明自己已否认签名的真实性,但裁决机关仍以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合同不是本人所签及从申请人工资单上的签名笔迹相似为由,认定系老林所签,令他一百个不甘心。
不服仲裁将公司告上法庭
2010年7月5日,老林诉讼至法院,这一次,除了要求支付仲裁庭已支持的两笔费用外,还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补缴1999年1月至2005年7月的养老保险金等。
审理中,朝阳公司提供了三份劳动合同,签字日期分别是2005年7月、2006年6月、2008年1月,乍一看,连老林的律师都觉得象是老林的笔迹,但老林却对合同上的签名矢口否认,坚持要做笔迹鉴定。鉴定费是按份收取的,每一份签名鉴定都要交纳2500元,这对老林来说,不是一笔小数目,若鉴定结论对其不利,他还要承担鉴定风险。但老林不信邪,还是决定对2008年的合同上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结论出乎所有人的意料,合同上的签名还真非老林所签。这一回,终于还了老林一个清白。
合同签名被判定无效获赔双倍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在2008年未签订劳动合同,有违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即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老林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12月一共11个月合计13000元的双倍工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另外,因为朝阳公司未与老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从2009年1月1日起,朝阳公司与老林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朝阳公司还应支付老林11年的经济补偿金13000元。
由于朝阳公司已提供就业局证明,可按规定向就业局领取失业金的事实,故该失业金应由劳动者本人向该部门领取,用工单位有协助义务。
真相得到了确认,双方的心态也由此平和了许多。经法院耐心释明及做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终达成了由朝阳公司一次性支付老林经济补偿金、补发工资、双倍工资及承担鉴定费合计32000元的调解方案,至此双方的纠纷终得到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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