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区)经委(经贸委),交通局(委、公路局、站),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1995]26号文件)要求,现将《山东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铁路运输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1995]26号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以下简称“道安费”)征收对象。
省内除农用拖拉机和免交养路费汽车、摩托车(含轻骑)及城市市内大型公共汽车、交通部门专业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均应按年度缴纳“道安费”。
第三条征收标准
一律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道安费”。凡核定吨位二吨及其以上货车、挂车、客车、客货两用车每年36元,二吨以下的每年24元;凡核定吨位二吨及其以上农用汽车、机动三轮车、营业性拖拉机每年24元,二吨以下的每年12元。
第四条征收单位
各级交通部门负责“道安费”代征工作。省交通厅对代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收“道安费”。
省公路局、市地公路局、县(市、区)公路站(局)养路费征收稽查办公室为汽车“道安费”代征单位。
市地交通局(委)、县(市、区)交通局、乡镇交通管理所为农用汽车、机动三轮车、营业性拖拉机“道安费”代征单位。
各代征单位均应按照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征收“道安费”。
第五条征收程序及票据管理
1、各代征单位应于每年一季度征收养路费的同时,一次性征收“道安费”,并核发定额收费票据。当年新增汽车和农用汽车、机动三轮车、营业性拖拉机,在首次缴纳养路费的同时,须缴纳“道安费”。
2、“道安费”定额收费票据,由省交通厅设计式样,省财政厅审定后统一印制并加盖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征收专用章;省交通厅统一向省财政厅领取并负责发放。各代征单位应建立健全票据领用、缴销制度,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对定额票据进行管理、使用。
3、各代征单位在发给已缴纳“道安费”机动车辆的缴讫证上,须加盖征收单位公章,并在副券上加盖缴讫印戳。
4、各代征单位应在银行开设“道安费”征收专户,专项储存,并按规定时间全额上解,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条解缴、划转程序及手续费比例
县(市、区及乡镇)代征单位所征收的“道安费”(含滞纳金,下同),应于每季终了后5日内,全额解缴市地交通局、公路局“道安费”征收专户。
市地交通局、公路局应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将各县(市、区及乡镇)解缴的“道安费”全额解缴省交通厅“道安费”征收专户。
省交通厅应于每季终了后20日内,将各地解缴的“道安费”全额划转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专户。省财政厅按7.5%代扣手续费,从中扣付定额票据工本费后,拨付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各级交通部门的代征手续费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各代征单位应及时将每季的“道安费”征收情况汇总、统计,逐级上报;省交通厅汇总后应抄送省财政厅及省铁路道口安办。
各级交通部门应负责“道安费”征收计划的提出和落实,确保“道安费”全额解缴并及时划转省财政专户。
第七条对违反规定,逾期不交“道安费”的,代征部门应加倍征收“滞纳金”。
第八条发生征费纠纷时,应先按征收单位的决定缴费,然后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使用范围
用于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简易监护房的建设、维修和折旧;道口监护员的劳务费、装备费、防护用品费、奖金福利费;监护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的生活补贴、抚恤费;监护工作的宣传教育费、技术培训费、安全检查费、表彰奖励费;监护工作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的装备、更新以及其他管理、办公费用。
第十条划拨、使用和管理、监督
1、“道安费”属事业性收费,按照省政府第58号令规定,纳入省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按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决算和其他有关报表制度。
年初,省铁路道口安办应统一编制当年全省“道安费”收支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时,将上年度年终决算报省财政厅审核。
2、各级铁路道口安办的办公经费,比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标准予以核定;购置大型设备需经省铁路道口安委会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对省铁路道口安办提报的年度资金收支计划进行审批后,按计划监督拨款。
省铁路道口安办按照省财政厅核准的年度计划,分期划拨各市地铁路道口安办。
市地铁路道口安办按照省铁路道口安委会核准的年度计划,分期划拨各县(市、区)铁路道口安办。
3、各级铁路道口安办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使用范围,对“道安费”进行管理和使用,确保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4、省铁路道口安办对“道安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省铁路道口安委会报告。
市地及县(市、区)铁路道口安办,对“道安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及时向上级铁路道口安办报告。
5、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严禁任何单位挤占、挪用“道安费”。
第十一条“道安费”铁路部门适当补助部分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经委、省财政厅、济南铁路局另行制定。
青岛市作为计划单列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青岛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原则上自收自支(上交省的比例另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经委、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95年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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