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单纯从字面意义上来理解“放弃子女抚养费的行为”无疑是行不能通的,有违保护未成年人之立法目的。但对于这种被广泛接受与认可的做法,如何能既被承认合法有效,又能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呢专家认为,可通过债务的承担理论来进行理解与解释。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其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按照债务承担的理论,对于“放弃子女抚养费行为”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该义务可视为债务。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将该给付抚养的义务转让到自己的名下,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可视该债务承担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即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负担全部抚养费的义务,而未抚养子女的一方也并未免除抚养的义务,只是人有帮其承担了该义务,子女仍然有权随时向父母双方主张给付抚养费。当父母任何一方发生侵害子女抚养费行为的,对方都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维护子女的该项权利。
可以看出,用债务承担的理论来理解和解释“放弃子女抚养费行为”,法理上既可以解释得通,承认该民事行为合法有效,又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做到两者得以兼备。专家认为,为避免不具有法律知识的当事人产生误解,法院在正规的法律文书中,尤其是裁判主文中,应避免使用“某某自愿放弃某某应负担的子女抚养费”等字样,可以改用“某某应负担的子女抚养费应某某承担”,并向当事人释明,如抚养费承担方有不履行抚养义务行为的,对方可以代子女向其主张权利;如抚养费承担方有履行不能情况时,其仍可以代子女向对方主张权利,而不受放弃承诺的限制。通过释明,以保证当事的知明权,避免将来再陷不必要的纠纷。
继承权的放弃与行使应该如何理解
一、继承权的放弃
1、继承权放弃的概念
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2、继承权放弃的方式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在遗产处理前,可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用,则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3、继承权放弃的效力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
二、继承权的行使
继承权的行使,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自己行使继承权,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知识延伸:
继承权的保护
一、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概念: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指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恢复其继承权的权利。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概念包括三方面含义:
1、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享有的权利,否则不享有此权利。
2、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一种实体诉权即胜诉权,而不是诉讼法上的诉权。
3、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恢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不是恢复继承人的其他权利。
二、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行使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可以由继承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代理人代理行使。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三、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2年内,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但超过20年不得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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