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就担保形式进行明确约定是否承担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2 09:11:56 147 人看过

未就担保形式进行明确约定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一、保证担保和保证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保证担保和保证保险的区别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合同内容不同

1、保证担保的合同内容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

2、保证保险的合同内容

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合同是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

(二)合同主体不同

1、保证担保的合同主体

涉及保证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

2、保证保险的合同主体

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债务人和债权人

3、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无需对价条件;

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是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表现为双方有偿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合同性质不同

1、保证合同的合同性质

保证合同作为购房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保证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它本身不能独立存在。保证合同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

2、保证保险的合同性质

保证保险合同与主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关系。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保险合同则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四)保证范围不同

1、保证担保的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保险的保证范围

在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

(五)保证程度不同

1、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即投保人未能按期履行约定的还款责任事实是否发生。

2、除了法律或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外,保证人一般没有实体法上的免责事由。

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对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如战争、行政或执法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资信调查等情况均可免除保险责任。

(六)适用法律不同

1、保证担保适用法律

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处理保证担保的法律关系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2、保证保险适用法律

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其法律性质区别于保证担保,不属担保的范畴。相应地,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而不是《民法典》。因此,除了合同双方在条款中事先约定外,保险公司无权要求银行必须先处置抵押物后才能行使索赔权。

二、担保人干什么的,担保人的责任有哪些

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规定,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包括: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6、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7、保证人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8、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9、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担保责任约定不明怎么办

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即上述所有项目上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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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6日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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