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的安全管理,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船舶、排筏、设施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包括市辖县、市)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设施(以下简称船舶)的所有人和经营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杭州市交通局是全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以下简称三防)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市、县(市)港航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规定。
县(市)交通局负责协调、监督当地港航监督机构对船舶“三防”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林水、电力、气象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助港航监督机构做好船舶“三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防涌潮安全管理
第四条钱塘江因受潮汐影响,在特殊地理位置和条件下,周期性地发生波峰破碎倒卷形成涌潮时,为船舶防涌潮期。
第五条凡在钱塘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服从港航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对其进行的防涌潮技能指导。
第六条在钱塘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当经常对其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保持处于适航状态和良好技术状况,并定期对船员进行必要的防涌潮安全教育,保证船舶在涌潮期的适航性。
第七条凡在钱塘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必须配备相应高一等级锚系设备和能接收涌潮、气象警报的通讯设备或接收器,并应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
有关船闸、作业区、装卸点亦应配置涌潮、气象警报接收器。
第八条在防涌潮期内禁止载重20吨(不含20吨)以下的船舶驶入钱塘江水域。
在防涌潮期内对不熟悉钱塘江涌潮的外地船舶,应当由港航监督机构或经港航监督机构认可的部门引航。
第九条防涌潮期间,港航监督机构应视涌潮情况发布涌潮警报,并将涌潮经过的高度、时间在涌潮警报中发布;信号台悬挂有关禁止航行信号标志。
第十条港航监督机构发布涌潮警报后,航行船舶(不含海船,下同)不得驶入钱江一桥下游水域。在钱塘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按规定进入避涌潮锚地或指定的锚地锚泊避涌潮,船员必须着救生衣。
第十一条涌潮警报发布后,钱塘江水域各渡船、客船必须按规定停止营运,并驶入锚地锚泊避涌潮;有关船闸应停止将船舶放入钱塘江水域;装卸作业区、装卸点必须停止作业;严禁船队拖带过涌潮。
第十二条涌潮过后,港航监督机构应及时解除涌朝警报,恢复船舶通航。信号台应悬挂准许航行信号。
第三章防洪水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钱塘江水域达到洪水警戒水位或富春江水库大坝泄洪流量大于等于4000立方米/秒时,钱塘江、富春江、浦阳江即进入船舶防洪期。
内河达到洪水警戒水位时,内河即进入船舶防洪期。
新安江、富春江、青山水库达到洪水警戒水位时,即进入船舶防洪期。
第十四条船舶防洪期间,港航监督机构应视洪水及流速情况,发布航行防洪信息、限航、禁航通告和确定停航时期。
第十五条船舶防洪限航期间,除抢险、救灾等急需物资运输船舶外,其他船舶应当停航。
第十六条抢险、救灾运输船舶在防洪限航期航行,必须保持安全航速,船舶逆流航行时,航速不得小于2.5公里/小时;船队通过桥孔时应当系正短缆,并加固拖缆,必要时可实施分批拖带或拖曳等措施。船长、被拖船长应亲自操舵,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十七条防洪期间海船进出钱塘江水域应当向当地港航监督机构报告,并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航行。
第十八条新安江水库大坝泄洪时,水库内的船舶不得进入距大坝5公里水域,白沙大桥上游水域的船舶必须到白沙大桥下游安全水域避洪。
富春江水库大坝泄洪时,水库内的船舶不得进入距大坝1公里水域,大坝下游的船舶必须到安全水域避洪。
第十九条钱塘江、富春江、浦阳江、内河流域影响船舶安全航行或者富春江水库大坝泄流量大于6000立方米/秒时,港航监督机构应视航段流速发布禁航通告。禁航期间船舶禁止航行(海船除外,但不得进入钱江二桥以上水域)。
解除禁航由港航监督机构发布恢复船舶通航通告。
第四章防台风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在气象部门发布浙江沿海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警报(以下简称台风)时,本市通航水域即进入防台期,由市港航监督机构发布船舶防台信息、防台警报和确定停止船舶签证、渡运、进出钱塘江水域时期。在港船舶应做好防台安全工作,留有足够的人员值班。
第二十一条在气象部门发布当地台风紧急警报后,港航监督机构应视台风移动情况发布以下清港指令。
(一)禁止钱塘江水域船舶航行,指定船舶驶往避风锚地锚泊。
(二)对富春江、浦阳江、内河的船舶令其就近锚泊,并按规定加固船舶缆绳。
(三)船闸停止向钱塘江放行船舶。
第二十二条港航监督机构可视台风情况决定,解除航行防台警报和恢复船舶通航。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港航监督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视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不按规定到锚地、锚泊停泊的;
(二)不按规定配备相应锚系设备或不配备涌潮、气象警报通讯设备或接收器的;
(三)船员不按规定着救生衣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港航监督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视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不按限航、禁航规定航行的;
(二)船闸不按规定擅将船舶放入钱塘江的;
(三)涌潮警报期间作业区、装卸点不按规定继续作业的;
(四)船舶在涌潮中冒险航行的;
(五)客船、渡船在涌潮警报期间不按规定继续载客(车)过潮的;
(六)发布清港指令后船舶不离港的;
(七)涌潮警报期间船队拖带过潮的。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舶,经港航监督机构发出警告后,仍不听劝阻的,必要时港航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由杭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防洪标准与堤防防洪能力
453人看过
-
地铁防汛安全措施:防台措施
323人看过
-
城市防洪规划标准
495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95人看过
-
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文
189人看过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84人看过
船舶是需要进行登记的,根据我国的法律,下列船舶应当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 更多>
-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中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是什么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8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运公司。 航运公司在接受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 (一)当安全与防污染同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优先的原则; (二)本规定所有有关安全与防污染的责任和义务由受托方独立承担; (三)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受托
-
防洪管道的规定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洪、泄洪方案应当兼顾管道的保护。需要在管道通过的区域泄洪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泄洪方案确定后,及时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本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企业应当对管道采取防洪保护措施。
-
城市防洪规划规范海南在线咨询 2021-12-18城市防洪规划、规范应遵循下列原则:1、城市防洪规划方案、防洪构筑物选型应因地制宜、统筹兼顾、防治结合、预防为主;2、城市防洪规划应在加强工程措施建设的同时,重视发挥非工程措施功能,构建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城市防洪安全保障体系;3、注重城市防洪工程措施综合效能,充分协调好城市防洪工程与城市市政建设、涉水交通建设以及滨水景观建设的关系;4、除害与兴利相结合,注重雨洪利用,削减或控制城市暴雨所产
-
XX全面补强防洪安全基础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0“所有包保干部即日起到包保车间、工区对防洪台帐管理、备品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天将检查结果报段防洪办……”。这是7月14日,河南省南阳市南阳工务段的包保干部收到的一条短信息。南阳工务段地处豫西南,管辖着焦柳、宁西两大铁路干线共计1022公里,每年汛期都郑州铁路局防洪的主战场,今年以来,这个段管内共经历了16次降雨过程,为认真总结经验,全力打好主汛期攻坚战,该段140名包保干部深入一线车间、班组对全
-
洪水防控管理办法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1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