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到期债权“两无”难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18 01:58:27 408 人看过

面对38万元的巨款,被执行人无清偿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使得案件执行陷入困境。面对这一两无难案,7月27日,古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妥善制定方案,周密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与生意往来,利用执行到期债权的法律规定,使得申请人债务有了着落,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0年12月,某混凝土搅拌厂诉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古县法院调解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建筑公司欠混凝土搅拌厂的53.2万元货款分五次付清,分别于2010年12月底、2011年1月底、2月底、3月底前各支付10万元,剩余13.2万元于5月底前付清。在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建筑公司支付15万元之后,便不再履行剩余货款的给付义务。2011年7月15日,混凝土搅拌厂申请强制执行

古县法院执行局受理该案后,执行法官针对本案执行标的额较大、被执行人长年在外地施工、执行难度大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案情,迅速研定出执行方案。为达到有效阻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目的,古县法院执行局将执行法官分为两组,第一组负责调查建筑公司法人代表郭某目前的财产状况并进行书面登记;第二组负责调查被执行人建筑公司目前的财产状况并进行书面登记,及时捕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为案件执行提供可靠的财产保证。通过对被执行人建筑公司和郭某财产状况的摸底调查得知,被执行人目前确实没有清偿能力,而且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就在案件陷入僵局时,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的生意往来和经济状况,得知郭某对案外人某房地产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该债权足以偿付混凝土搅拌厂的货款。为此,执行法官当即依据法律程序向案外人房地产公司发出执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目前,申请人、被执行人、案外人三方齐聚法院,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还款协议,房地产公司允诺于2011年8月15日之前付清38.2万元债务,并当即履行了10万元以表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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