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其继承权应否受到保护问题的批复
1984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袁x惠等四人诉袁x健继承一案的请示收悉。我们意见:一、袁x濂及袁x毅的五个子女均属合法继承人,他们虽然均在台湾,其合法继承权仍应受到保护。根据党和国家的对台政策,从祖国统一大业的需要出发,在审理上应予以方便。二、袁x濂既与原、被告均有信件来往,并明确提出继承房产的意见,法院可以通过原、被告代为传递讼诉文书。对袁x毅的五个子女如能通过袁x濂得知他们下落,亦应照此办理。三、袁x毅的五个子女,如经努力查询,仍然联系不上,可以保留他们的应继承份额,请房管部门代管。四、本案按请示所述情况,不宜中止审理,亦不宜动员原告撤诉。此复。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受理东民字第36x号袁x惠等四人诉袁x健继承案。
被继承人袁x励准于一九一八年购置东城区北池子大街五十五号房产一处,共有房屋四十六间半(四间经租、八间出租、八间半由被告袁x健自住,其余住房文革中全部被挤占,尚未落实政策。)现原、被告双方为继承房产发生争执,故原告起诉。
经查:被继承人袁x励准娶妻汪x静、妾路x芬(分别于1960年、1982年死亡)共生有七个子女即袁x宽(男,1942年去世,生有四个子女),袁x惠(女,79岁,家庭妇女住西城区),袁日方(女,1974年去世,生有一女),袁x健(男,72岁,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院总设计师),袁薇(女,70岁,上海糖业烟酒公司退休干部),袁行■(男,已故,生有五个子女,均在台湾),袁x濂(男,64岁,在台湾)。据原、被告诉称:袁x濂于一九四八年去台湾现在台北任律师与原、被告均有信件来往。且袁x濂在来信中已明确提出继承房产之意见。原、被告之庶母,即袁x濂生母路x芬于一九七九年去台湾与袁x濂共同生活,一九八二年死于台北。袁x亦于解放前去台湾(已故)其所生五个子女系代位继承人亦在台湾。我院认为:目前由于大陆与台湾之间没有公开对话和通讯往来,法院无法通知在台继承人参加诉讼,但案件又不能长期搁置,我们意见可否按份留出他们应继承的财产由房管局代管,否则只能不定期中止审理,或者动员原告撤诉。对这类问题在审理程序上究竟应如何掌握,请予指示。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
关于承包权能否继承”的问题
269人看过
-
合伙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的继承权问题
27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个继承问题的批复
151人看过
-
关于继子女的继承问题
22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问题的复函
454人看过
-
关于继承权放弃的问题
102人看过
-
台湾遗产继承问题安徽在线咨询 2022-05-03请在台湾作一份继承公正,大意是证明死者的明确的继承人为哪几位,只有这些人享有继承权,包括继承的比例等;同时最好由所有继承人共同授权一个代理人(家属之一或直接授权一位大陆的律师)代为办理继承事宜,此外还须提交如财产证书、继承人及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等。在台湾经过公正的材料要由海协会转海基会并指定专人(如授权的代理人)在大陆领取。其它细节可能需要面谈。
-
关于继承继承权问题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03-24(1)公房:不存在继承的问题。承租人去世后,由其同住人继续使用,同住人的认定一般以户口为依据。有了户口,并且符合应安置人口的标准,就有补偿。 (2)私房:依《继承法》发生法定继承。如果另一半也不在,则子女可以等额继承。房屋上的补偿以对房屋的共有权份额为依据;人头上的补偿则以户口为依据。 以上是ask.com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株洲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办法的相关知识,株洲市的国家建设征地补偿办法由株洲
-
台湾同性子女继承权问题江西在线咨询 2022-01-29对非婚生子女来讲,按照大陆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婚生子女具有同样法律继承权,且其应该继承的遗产不仅包括台胞在大陆的遗产,还包括台胞在台湾地区的遗产;但是,按照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却不尽然,非婚生子女只有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可能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法律继承权。因此,台胞非婚生子女继承遗产问题相当复杂。目前的一些操作办法是,遗产继承人委托两地公证和律师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在大陆的遗产适用大陆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
继承法关于转继承的问题四川在线咨询 2022-12-12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承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另外订有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处理。
-
关于法定继承法的继承问题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21法定继承的范围是和顺序是: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