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船舶名称核准如何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8 10:10:12 431 人看过

一、北海船舶名称核准如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十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2、《船舶名称管理办法》(节选)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舶名称不得与核定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舶名称经船舶登记机关核定后方可使用。

二、北海船舶名称核准办理的材料

1、船舶变更的,应当提交船名变更的说明材料,共有船舶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文书,船舶设有抵押权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文书

2、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应当提交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3、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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