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条件方面做了详细的阐述。
1、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虽然证明全部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尚不齐全,但依据现有证据,犯罪事实基本能够认定;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已经收集、固定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2、认定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需要结合全案现有证据和欠缺证据的情况以及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方案、取证技术和能力等进行综合判断。认定犯罪所欠缺的证据已经灭失或者丧失取证条件,不具备继续侦查取证可能的,不属于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
3、适用附条件逮捕,必须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确有逮捕必要的案件。
4、适用附条件逮捕的重大案件,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
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适用附条件逮捕,但有7种情形可以适用,其中包括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职务犯罪案件或者与大案、要案、窝案、串案密切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决定程序上规定更为严格。
1、适用附条件逮捕,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副检察长不得决定。
2、要求侦查机关(部门)书面说明案件有进一步收集、补充、完善证据的可行性。必要时,可以商请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就事实认定和补充取证等提出意见。
3、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案件,审查逮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其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
4、决定适用附条件逮捕的,应当制作附条件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列明需要查明的事实和需要补充收集、核实的证据,连同逮捕决定书一并送达侦查机关(部门)。
5、决定适用附条件逮捕后三日以内,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将逮捕决定书、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及附条件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等相关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本院公诉部门。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收到备案的材料后,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审查并在十日以内提出书面意见。经审查认为适用附条件逮捕决定有错误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6、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案件,应当随时跟踪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继续侦查取证的情况。批准逮捕后第一个月届满前十日和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应当要求侦查机关(部门)报送继续侦查取得的案件证据,对是否已经或者能够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制作审查意见书。
经跟踪监督和定期审查,在二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认为定罪证据仍然不足或者继续侦查取证的条件已经丧失或者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逮捕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通知侦查机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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