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行政复议终止的事项事由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死亡的或者无法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的,那么显然是无法继续进行行政复议处理的,相关情况的处理,可以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来进行界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立法本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应有行政复议管辖权。
在行政法规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前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管辖应如何确定,这是我们地县两级政府行政复议办案人员经常会遇到且不可回避的问题。以工商部门为例,对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前,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市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后,出现了对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管辖权提出异议并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工商部门的观点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认为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后,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直属机构,不再是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因此对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应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无权解释法律。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答复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且对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不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列举的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之内,根据《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活动应遵循合法、及时、便民的原则,当事人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选择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该类行政复议案件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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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这主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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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条例》是什么?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04-13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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