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一审案件开庭准备程序
庭审准备工作完成之后,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开庭审理阶段首先由审判长核对到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诉讼手续,询问代理人的具体代理权限,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诉讼手续经审判长核对无误后,审判长宣布开庭并宣布案件当事人的名称和案由(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说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宣布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名单,并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审判长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人员申请回避。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审判长应宣布休庭,严格依照回避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由审判长在重新开庭时宣布予以驳回,记入笔录。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的,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审判长宣布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和应当遵守的法庭规则。
在完成以上庭审程序工作后,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二、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当事人的主张和意见,查明案件事实。法庭调查可以由审判长主持,也可以由审判员主持,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主持。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请求和起诉的事实理由。如果原告的起诉请求和事实理由与起诉状一致,可以在法庭上宣读起诉状,书记员在记录时可以简记为“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见起诉状)”;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变更,应向法庭明确其诉讼请求变更的内容与理由,书记员应详细记录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内容和理由。
原告陈述完诉讼请求和理由之后,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案件有第三人的,最后由第三人陈述答辩意见。被告(或第三人)陈述答辩意见时应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明确提出自己同意或不同意的观点和理由。
(二)合议庭总结归纳案件争议焦点
合议庭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以及被告(第三人)的答辩意见,总结归纳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总结的案件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如果当事人对总结的争议焦点有异议,询问其具体有何异议,对当事人提出的新的争点,合议庭认为与本案有关的,可以归纳为新的案件争议焦点。如果当事人对合议庭总结归纳的争议焦点没有异议,告知当事人应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三)当事人举证、质证
举证、质证的顺序是:
原告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出示证据
在出示证据时,原告可以一证一举,也可以按类别一类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在辩论中,应实事求是,举出法律依据,讲明道理,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原告(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被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互相辩论
四、当庭调解
1、审判长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时,应分别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合议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时间安排,休庭后再继续调解。
2、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宣布调解无效。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宣告判决。
五、宣判
1、经合议庭评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评议中如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或尚需鉴定、勘验的,或适用法律较难,无法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宣布另行开庭审理和判决,并说明理由。
2、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辩论情况和合议庭评议意见,对证据进行评述,认定案件事实,并说明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
3、审判长宣读判决。
4、审判长宣布闭庭。
主要是需要经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合议庭评议这几个步骤,来得到最终的审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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