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有哪些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1 05:09:34 118 人看过

一、保险有哪些纠纷

在实际生活中,常见的社保纠纷主要包含以下四类:

首先是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其含义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劳动者依据法律及法规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请求,以弥补因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或者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所产生的损失,此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涉及到工伤损害赔偿以及医疗保险赔偿等方面;

其次是参保纠纷,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但却未能如期进行,此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社会保险关系;

再次是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纠纷,这类纠纷主要针对的是社保关系建立之后,用人单位未能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的几种具体表现形式,属于社会保险费缴纳过程中的瑕疵行为;

最后是社会保险金发放纠纷,即劳动者在符合领取条件时,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发放社会保险金所引发的争议。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六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往往这些情况发生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也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继而引发纠纷。

二、保险有哪些责任免除

保险的责任免除有: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免责;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免责;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免责等情形。

《保险法》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及第四十四条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保险有哪些纠纷”,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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