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规则事宜的批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2:10:12 173 人看过

银复〔2006〕21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准〈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规则〉的请示》(中债字〔2006〕95号)收悉。经审核,《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规则》应修改为《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规则》,原则同意你公司发布《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规则》。

为防范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风险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0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交易条件的公司债券应在初始机构投资者之间以现券方式转让过户。不符合公告规定交易条件的其他种类债券的转让过户,参照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有关要求应在《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规则》中予以明确。

你公司应强化内部控制和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公司债券的转让过户,加强对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的日常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防范转让过户和结算风险。你公司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该季度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情况的书面报告。

此复。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03: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章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银行汇票背书转让问题的答复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办公室:你行《关于认定银行汇票转让是否有效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现根据你行提供的情况答复如下:一、根据《银行结算办法》第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收款人为个人的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只能转让给兑付地的单位或个体经济户。而你行《请示》中所述银行汇票的兑付地为海南省海口市,因此,该汇票的转让应限于海口市范围,而不应转让给湖南省岳阳金融市场融资中心。二、依据银行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其转让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件,即按规定作成背书和交付票据。若缺少上述任一要件,就不能构成票据的有效转让。此外,就作成背书而言,应是由背书人按规定的格式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日期及签章。从你行《请示》及来人反映的情况看,《请示》中所述银行汇票的背书人在背书时并未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湖南省岳阳金融市场融资中心),而是由被背书人在该汇票上加盖了自己的公章;并且背书人事实上也未将该汇票真
    2023-05-03
    437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发“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保管国库券业务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81)财预字101号“关于防止国库券遭受损失的规定”,特制订“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保管国库券业务办法”,随文附发,希按照执行。各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作补充规定。在执行时有何问题,希及时报告总行。此外,为了便于银行办理代保管业务的帐务核算,增设“287代保管的有价值品”表外科目。凡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有价值品,用本表外科目核算。接受保管时记收入,退还时记付出,余额为代保管数。如系原封保管的,每件可按假定价格一元列帐(本表外科目排列列在286表外科目的下面)。附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保管国库券业务办法为了解决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以及个人购买国库券的保管困难,防止丢失、偷盗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办法。一、人民银行县、市支行以上,有保管条件的,应开办代理保管国库券业务。开办行实行统一办理,集中保管。二、凡需
    2023-06-07
    469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信托体制改革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文号:银复[1986]313号发布日期:1986-12-4执行日期:1986-12-4中国银行:你行(86)中托字第202号文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行关于信托体制改革的意见,并就几个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拟成立的独立的中国银行××省(市)信托咨询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市)人民银行分行办理申报手续。二、只设立信托部的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可办理信托存款、信托贷款、租赁、代理、证券发行等业务,暂不办理投资业务。三、中国银行(总行)信托咨询公司除办理业已批准的业务外,可办理人民币、外币信托贷款和房产开发投资业务。四、中国银行及其各分行应支持经批准的信托咨询公司开展业务活动,使各公司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五、中国银行系统经批准的信托咨询公司应积极组织资金来
    2023-06-07
    389人看过
  • 公司转让后关于商标转让的事宜
    商标是以公司名义申请的话,所有人是公司,如果将公司整体转让给对方,那么就是公司已经属于对方了,自然商标属于对方。如发生公司名字变更,地址变更协议联系商标代理商变更,如只是法人、股东变更不需要变更商标信息。商标的变更,是指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标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如果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则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按新申请商标对待,不能为商标变更。公司注册商标转让需提供的材料如下:1、商标注册证复印件;2、转让方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份3、受让方主体资格复印件(如果是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加个体户执照;如果是公司提供: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4、转让人提供转让声明公证书(如果能确保转让方公章从未更换过与申请商标时所加盖的公章一致,可以暂时不做公证);5、转让申请书、转让协
    2023-03-10
    428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预发行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网上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一步推动我国债券市场发展,人民银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预发行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并多次征求部分市场投资者意见。现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投资者广泛征求意见。请市场投资者于2005年12月20日之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我司。联系人:苟宇电话:010-66195820传真:010-88091550电子邮箱:bondpsd@chinamoney.com.cn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预发行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预发行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2023-06-05
    395人看过
  • 关于公司债券转让方式及转让效力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转让方式及转让效力的规定。本条对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的转让分别作了规定。1、记名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让其债权时,应当将其所持记名债券交付受让人,并在债券上背书,记载转让人对受让人的转让意思。由于在证券交易中采用先进的成交、清算交割及过户手段,因此,本条第一款还规定,记名债券的转让也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债券的转让效力是必须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办理过户手续,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上。否则,不得对抗公司或者第三人。2、无记名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让其债权时,其转让效力的产生与记名公司债券转让不同,其转让依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意思表示和交付债券而产生效力。持有无记名债券的人即视为债权人,可以对抗公司和第三人。但这种交付必须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内进行。因为无记名债券的转让不需要背书,仅凭交付即可产生效力。为了加强国家对证券交易市场
    2023-06-09
    319人看过
  • 商业银行业务中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业务
    商业银行业务中哪一项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结汇、售汇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根据本法条,商业银行成立后可以经营14项业务,但是要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简述我国商业银行设立的基本条件?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十
    2023-05-01
    142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39家商业银行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32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和《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准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有关城市商业银行(名单附后)债券结算代理的对象由中小金融机构扩大到非金融机构法人。经批准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与非金融机构委托人开展现券买卖和逆回购业务。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内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健全内控机制,切实加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内部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辖区内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并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债券结算代理业
    2023-06-07
    115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财务公司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批复
    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一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你们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一、批准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一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从事同业拆借业务。请上述财务公司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联系,做好有关技术准备。二、核定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同业拆借最高拆入、拆出资金限额分别为14.15亿元;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同业拆借最高拆入、拆出资金限额分别为4.65亿元;中国一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同业拆借最高拆入、拆出资金限额分别为3亿元。三、上述3家财务公司只能以法人为单位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同业拆借,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的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四、上述3家财务公司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
    2023-04-24
    318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04]7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会计财务资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会计财务资料的种类?(一)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业务状况报告表、决算说明书等;?(二)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三)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四)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资料;?(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会计财务资料。?二、报送时间?(一)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应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二)其他会计财务资料应在发布或调整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三、报送单位和对象?(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向中
    2023-06-07
    426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5号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交易和结算等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交易和结算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同期各档次的资产支持证券应作为独立券种分别注册。二、受托机构申请其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其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实际发行额应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同期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实际发行额应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三、资产支持证券应以现券买卖的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四、资产支持证券的
    2023-04-24
    216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1)7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2000年4月30日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明确金融机构经批准可开展债券双边报价业务。为推动此项业务的开展,提高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规范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债券双边报价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在进行债券交易时同时连续报出现券买、卖双边价格的行为。双边报价商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双边报价业务,享受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金融机构。二、金融机构成为双边报价商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申请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二)上一年度承销国债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金额总计排名前30位;(
    2023-06-07
    238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外发行外币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为了更好地利用在国外发行债券的方式筹集外资,防止在一个国外债券市场出现国内几个单位同时竞相发行债券的现象,今后在国外发行债券,必须坚持统一对外的原则。为此,国务院指定我行为办理此项事务的归口部门。现将对外发行债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外发行外币债券要根据我国的需要和国际债券市场的条件,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目前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已在国外发行债券,资信较好,是主要的发行渠道。其他单位需要向外发债筹资,一般可委托这两个金融机构办理。如必须直接对外发行债券,应由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国外承认的金融机构担保。但需事先征得担保的金融机构同意,不得先对外谈判,后找金融机构担保。二、凡申请对外发行债券的单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申请书并抄送担保金融机构。其内容应包括:1.可行性研究报告;2.用款计划和偿还计划;3.用于基建部分纳入国家计
    2023-04-26
    208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行内大额款项汇划事宜的通知
    银发[2002]59号中国建设银行:鉴于你行的数据密传已联调成功并通过验收,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取消你行行内大额汇划款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转汇的规定。为保证取消大额转汇后中国人民银行及时掌握你行的大额支付信息情况,你行的行内电子汇兑系统要与中国人民银行开发的大额支付统计分析系统实施连接,报送有关大额支付信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2年3月15日起,取消你行行内50万元以上大额汇划款项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转汇的规定。其汇划业务可通过行内电子汇兑系统办理。二、自3月15日起,你行应于每天上午10∶00(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将上一日行内大额支付信息按照规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息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数据信息格式,在行内汇兑系统自动生成大额支付信息统计报表,通过网络方式加密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统计分析系统。具体内容为:(一)每日处理的每笔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异地大额支
    2023-06-07
    409人看过
换一批
#银行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中国人民银行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依法独立制定和执... 更多>

    #中国人民银行
    相关咨询
    • 国务院关于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发行的批复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21
      增加举借棚改专项债券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棚改专项债券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中统计,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项目库,项目库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棚改范围、规模(户数或面积)、标准、建设期限、投资计划、预算安排、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等情况,并做好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
    • 债权转让关于过户行为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11
      为增加投资人资金的流动性,投之家特推出债权转让业务.1.购买转让债权2.原始债权期限不少于1个月,债权持有至少1天,距离债权到期大于4天(包括4天)可进行债权转出,转出债权的份额不可低于1000元,最高不设上限.债权转出的交易时限为12小时.若12小时内转让债权未满额,则此转让债权自动取消.使用了现金券的债权不可转让.3.债权转出手续费=到期收益*5%,不足两元,按两元收取。
    • 法律关于分公司债权转让事宜的解释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09
      (1)应收的各种赔款。如因职工失职造成一定损失而应向该职工收取的赔款,或因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应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等。 (2)应收的各种罚款。 (3)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暂付的押金。 (4)备用金,如暂付给企业有关部门和个人周转使用的款项等。 (5)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的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房租费等。
    • 民办学校转让过户事宜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09
      建议委托律师代书详细的可操作性的协议才能最大限度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债务可以在公司执行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0-30
      公司能否以个人债务名义执行,要根据情况来判断。 一般来说,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能执行,但如果属于股东的个人财产可以执行,比如个人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