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是否违反如实告知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08:41:24 208 人看过

[案情]

某保险公司的客户陈女士最近因贲门癌身故,家属拿着两年前开始投保的保单去理赔时,却被拒绝。一场保险“官司”就此展开。家属指责“保险公司不可信”,但保险业内人士却心平气和地回答,是投保人当初签的这份保单不诚信。

原来,陈女士1998年9月投保前就觉得吞咽有梗阻感,而且胸骨后时常疼痛,家人把她送医院作CT及胃镜检查,诊断为“贲门腺瘤”。但家人隐瞒了病情,只告诉她是肠胃有点问题。同年11月,在业务员的介绍下,陈某为自己投保了“99鸿福”保险,保额2万元。由于不知道真实病情,在填写投保单时她未告知患贲门癌的事实。此案是否违反如实告知的原则呢?

[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此案具备了客观条件,即陈某告知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但不具备“故意隐瞒事实”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一主观条件。其家属也认为,陈某是家庭妇女,又不识字,对医院的检查及诊断毫不知情,因此,不属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认为,尽管陈某的家属及医师对陈某的真实病情进行了善意隐瞒,致使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但陈某在投保单的健康告知中,对第11条第1点“最近一周是否有身体不适?是否服药?是否存在需施行手术的疾病?”及第2点“最近三个月内是否接受过医生的诊断、检查和治疗?是否住院和手术?”的回答均是“否”。而实际上,当时陈某已出现贲门癌的各种症状,并准备手术。如果陈某如实告知这一情况,核保人员必定会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病历并由此了解病情,然后作出是否承保或是提高费率后承保的决定。因此,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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